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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92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6〕4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7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服满现役两年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贵州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移交的转业士官;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士官;

(四)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五)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六)按《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安置工作的农转非退役士兵。

二、安置办法

(一)转业士官、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五至八级因战因公的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孤儿,原则上实行指令性安置,并鼓励其自谋职业;

(二)其他按政策应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

(三)自谋职业对象在县、区(市)规定期限内自己联系到接收单位,安置部门可开具安置介绍信,但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四)有偿转移安置对象按所在县、区(市)安置政策执行。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县、区(市)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并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6月底前完成培训任务。

四、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对回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各县、区(市)一是要帮助他们解决回乡的生活、生产困难;二是要协调相关部门搞好实用技术培训,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三是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

五、安置工作有关要求

1、各县、区(市)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退役义务兵按2006年遵义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3倍计发,服满现役十年的转业士官按4―5倍计发。服现役未满十年的复员士官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一期复员士官增发20%、二期复员士官增发30%;无论是退役士兵或复员、转业士官,在西藏、青海服役的增发10%,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2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自谋职业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2、认真筹集安置指标,确保指令性安置对象按时上岗。

3、为防止弄虚作假,应安置工作的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五至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孤儿、农转非的应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其中残疾军人由所在县、区(市)组织到县以上人民医院复查,并将复查结论一并上报审查。

4、自谋职业的手续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填发的领款证和《自谋职业证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并完善相关手续。

5、对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有关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72号)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属于指令性安置对象要求7月底完成任务;属于货币化安置的对象,要求8月底前办完各种手续。

六、加强领导,确保顺利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安置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安置工作任务。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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