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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5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六盘水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农村公路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贯彻“交通引领经济”的工作思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发展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及措施
  我市农村公路近期发展的目标是:2010年前实现乡乡通油路,“十一五”期间实现50%的村通水泥路(油路或硬化路面等),各级要按要求筹措资金,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努力推进农村公路快速发展。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通乡油路按国家批准的规划逐年实施,通村公路、通村油路努力争取省交通厅的倾斜支持。
  (二)资金配套
  1.通乡油路的建设,省补助40万元/公里,超出部分在20万元/公里内的,市、县(特区、区)各配套50%;若超出部分在20万元/公里以上的,市配套10万元/公里,其余部分由县、特区、区配套。
  2.通村水泥路的建设,省补助15万元/公里,市不作配套;各县、特区、区应根据预算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公里(路面宽度4.5米)。
  通村水泥路建设涉及的土地,由各乡(镇)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自行调剂解决。
  通村水泥路的建设投资很低,各县、特区、区要根据每条路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多形式地考虑路面结构,以降低造价。
  3.通村公路的建设,上级补助修路资金6万元/公里、建桥资金1万元/公里(由市统筹);市配套的0.5万元/公里90%用于安保工程,10%用于奖励;县配套的0.5万元/公里,主要用于通村油路、通村公路、桥梁等的测设、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费用。
  (三)按省交通厅的要求,通乡油路的县级配套资金,须汇入市通乡油路办公室的专户,通村公路及通村油路的县级配套资金汇入市通村公路建设办公室的专户。县级配套的资金,按工程实施管理要求,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及个人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资修路。特别是村公路沿线的煤矿或经营性企业,应积极出资参与建设,确保修建的公路满足村民及企业的正常使用。
  二、加强领导,落实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
  (一)加强领导。各县、特区、区要成立协调监督机构,由发改、财政、交通、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组成,并建立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考核制。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大力协调,围绕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大局,主动为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服务,在全市形成一个政府重视、部门协同、地方支持、社会参与的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局面。
  (二)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责任
  1.市交通局负责编报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指导和服务,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并适时组织检查;对工程进行验收。
  2.各县、特区、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报年度计划,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建设管理,抓好工程质量监督、资金监管等工作。
  3.各县、特区、区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
  (1)通乡油路的建设。各县、特区、区交通局作为建设业主,设计里程在30公里以下的,工可报市发改委审批,30公里以上(含30公里)的,工可报省发改委审批。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进行。
  (2)通村水泥路。各县、特区、区交通局作为建设业主,设计报市交通局审批。对建设规模小、沿线群众按“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的项目,交通局制定实施方案在征得县、特区、区政府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形式选择施工队伍。
  (3)通村公路。乡(镇)作为实施主体,县(区)交通局要作好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工作,所建的公路要满足开通便民小客车的要求。
  (4)桥梁建设。各县、特区、区交通局作为建设业主,计划及中小桥的设计报市交通局审批。
  乡(镇)政府要做好通乡油路及通村水泥路的协调工作。各县、特区、区交通局在总结过去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与乡(镇)一道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使通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1.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通乡油路、通村水泥路进行全程监督,并在各县、特区、区明确2―3名质量监督员,充实质量监督队伍。
  2.各县、特区、区交通局可根据当地农村公路建设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通乡油路建设,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聘请监理。通村水泥路,可适当简化程序,由业主代行监理职责。同时,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每条路应聘请1―2名当地村民为质量监督员。
  3.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好、进度快的县、特区、区,市将在今后的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完成情况不好的,市将减少甚至停止该县、特区、区的项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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