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51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六盘水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关于传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07〕112号)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公通〔2007〕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形势的持续稳定,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创建“平安六盘水”、“和谐六盘水”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少荣
副组长:蔡军、赵忠祥
成 员: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质技监局、市消防支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支队,赵音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排查整治工作重点
(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二)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
(三)农村大村寨、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五)严肃查处未经消防安全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
(六)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其他突出问题。
四、专项行动时间及步骤
(一)专项行动时间:2007年5月8日至8月31日
(二)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排查阶段(5月8日至5月31日)
各县、特区、区认真组织分析当地消防安全形势,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街道)组织对农村房屋密集、人口众多的大村寨进行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抄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警署)要在2006年10月以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属于此次专项行动重点的单位、场所开展监督抽查。对于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2.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县、特区、区公安部门要组织本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警署)按照管辖权限和分工,对乡(镇、街道)或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责令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建立执法案卷,跟踪督促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核查阶段结束后,各县、特区、区和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书面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各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方面
1.消防设施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方面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责令立即改正。
(三)“三合一”建筑方面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解决。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责令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防火分隔,采取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等措施,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对于逾期不解决“三合一”问题,又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除依法进行查处外,还应当抄告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50户以上村寨方面
1.村民委员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村寨配置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的,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农户违反规定堆藏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火用电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3.村寨未按规定开辟防火线、设置消防供水设施、配备消防器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予以协调解决或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五)文物古建筑方面
1.违反有关规定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旅店、招待所、食堂或者其他使用明火场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改变使用用途。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
2.在文物古建筑内及毗连古建筑私自乱搭乱建棚、房,破坏古建筑防火间距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在文物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违法进行生产、生活用火或未经批准在文物古建筑其他部位进行生产、生活用火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进行生活、宗教用火的,要督促其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
4.文物古建筑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5.文物古建筑电气线路老化或者敷设方式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6.使用、管理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7.由于历史、产权原因有单位、个人使用,存在使用明火现象的古建筑,要督促文物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消防安全,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逐步实施搬迁。
8.对于民族民间文化旅游以及文物村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改善村寨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提高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方面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断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责令无条件改正;对于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5.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全力做好推广应用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新技术的通知》(黔消〔2007〕7号)要求,全面排查建筑灭火系统及消防设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系统设置不当、产品不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0-2002)要求,使用假冒伪劣灭火剂以及中高压容器的准入、使用、报废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限期拆除、更换;对因维护保养不当而不能正常运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其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正确选择灭火药剂和系统型式,限期全面修复。对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建筑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违法行为方面
1.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停止施工。
2.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停止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营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以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点面结合,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二)严格执法,消除隐患。专项整治中,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配合,切实做到隐患必除,不留死角,不留后患,确保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由市公安局和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地、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对于责任不落实、隐患不整改、查处不及时的,要严格督办,追究责任。凡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全面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对查出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做出处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警署)的业务指导,及时帮助、指导公安派出所(警署)解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公安派出所(警署)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搜集信息,加强反馈。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机制。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反馈整治工作情况,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于每月8日前,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六盘水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月报表》,报告上一月工作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汇总火灾隐患情况填写《六盘水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报表》(见附件2)连同书面报告,于8月20日前一并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