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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7〕5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现将《铜仁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铜仁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全区共发生火灾35起,死4人,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191.3万余元,受灾63户,发生重大火灾1起。与去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死人数、伤人数、财产损失数分别为上升218.2%、上升300%、持平、上升280.97%。从致人死亡的火灾原因看,用火不慎、电气线路短路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占死人总起数的50%;从致人死亡火灾的场所看,以农村、城镇家庭为主,农村和城镇各占死人起数的50%;从致人死亡火灾的区域看,主要集中在松桃、沿河和铜仁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确保全区火灾形势基本稳定,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建“平安、和谐铜仁”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行署决定,自2007年4月20日至8月31日在全区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者经营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50户以上村寨、文物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二、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4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地要认真研判当地消防安全形势,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广泛发动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求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对农村50户以上房屋密集大村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由当地消防部门汇总后报地区消防支队防火处。

各地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在去年10月以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消防监督抽查,对属于此次专项行动重点的单位、场所开展监督抽查。实施抽查前,应当将抽查的范围、内容、要求、时间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防执法的声势和氛围,引导社会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自查、整改职责。对于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要督促公安机关组织消防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和分工,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抄告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责令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建立执法案卷,跟踪督促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要及时决定是否停业整改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核查阶段结束后,行署将组织对各县(市、特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请各地将工作开展和验收情况于2007年8月28日前,书面上报地区消防支队防火处。

三、工作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

1.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责令限期改正。

4.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责令立即改正。

(三)“三合一”建筑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解决。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责令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防火分隔,采取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等措施,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置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对于逾期不解决“三合一”问题,又未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该停产停业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该吊销、注销证、照的,依法吊销、注销其证、照。

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并抄告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四)50户以上村寨

1.村民委员会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未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防火公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村寨配置的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的,应当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农户违反规定堆藏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火用电不规范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3.村寨未按规定开辟防火线、设置消防供水设施、配备消防器材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五)文物古建筑

1.违反有关规定在文物古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旅店、招待所、食堂或者其他使用明火场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该停产停业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2.在文物古建筑内及毗连古建筑私自乱搭乱建棚、房,破坏古建筑防火间距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文物古建筑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应当报请政府协调解决。

4.文物古建筑电气线路老化或者敷设方式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5.使用、管理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6.由于历史、产权原因有单位、个人使用,存在使用明火现象的古建筑,要督促文物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消防安全,并提请政府制定保护规划,逐步实施搬迁。

(六)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断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该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该吊销、注销证、照的,依法吊销、注销其证、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责令其无条件改正;对于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该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对持证造假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顿,该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该吊销、注销证、照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其证、照,依法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5.各地要按照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全力做好推广应用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新技术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建筑灭火系统及消防设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系统设置不当、产品不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0-2002)要求,使用假冒伪劣灭火剂以及中高压容器的准入、使用、报废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限期拆除、更换;对因维护保养不当而不能正常运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其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正确选择灭火药剂和系统型式,限期全面修复。对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广泛发动。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乡镇政府和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特别是质监部门要加强无强制认证[CCC认证]消防产品和家用电器(包括电火箱)的查处,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的同志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负责,成立由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详细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加强工作协作、配合,避免相互推诿。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及时帮助、指导公安派出所解决在消防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行署将成立专项行动督察组,对各县(市、特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阶段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严肃进行通报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各地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地区消防支队防火处填报《铜仁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月报表》(见附件1),报告上一月工作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应当汇总火灾隐患情况填写《铜仁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报表》(见附件2)连同书面报告,一并上报地区消防支队防火处。



附件:1、铜仁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月报表

2、铜仁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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