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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试行评估情况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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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试行评估情况报告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7]13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是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试行评估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试行评估情况的报告

为积极探索规章评估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于2006年和2007年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12件实施已满两年的市政府规章试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试行评估的对象和主体
试行评估的市政府规章和评估主体分别是:(一)《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由市公安局评估;(二)《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由市劳动保障局评估;(三)《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由市港口口岸局评估;(四)《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0号),由市教育局评估;(五)《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由市林业局评估;(六)《大连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由市卫生局评估;(七)《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由市建委评估;(八)《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由市广电局评估;(九)《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5号),由市民政局评估;(十)《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由市人事局评估;(十一)《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由市环保局评估;(十二)《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由市公安局评估。
二、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规章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规章施行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可接受性、规避执行的情况和对规章的意见等,其中评估的重点放在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合法性评估主要检验规章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还要考虑规章是否与规章施行后新公布的上位法不一致。合理性评估主要检验规章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由裁量权设置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使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成本低于违法成本。可操作性评估主要检验规章所确立的制度是否体现多数人的意见,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符合便民高效的原则。
评估可以由评估主体直接进行,也可以由评估主体委托其所属的执法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时要强调社会广泛参与,如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等;还要采用量化的评估手段,如进行定量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参加座谈会、问卷调查的对象除管理相对人外,可以扩大到与规章管理内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对规章关心的单位和个人。在试行评估中,各有关部门均采用直接评估的方法,市教育局、环保局、广电局多次召开基层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人士、基层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范围广,调研资料详实,评估较为透彻。
三、评估结果
(一)试行评估的规章全部符合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不存在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相矛盾的情况,也不存在规章施行后因上位法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发生了变化,而造成规章与上位法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情况。
(二)试行评估的规章为政府履行职能起到了重要作用。《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施行后,我市各部门联合执行《规定》,使我市拖欠工程款的清欠率达到99.3%。《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施行,使我市尾气超标的机动车得到了整治,机动车尾气路检合格率由70%提高到88%。《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施行前,行业协会多为“官办”或者“半官办”,有大量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其中兼职,延续实施行政管理,造成这部分行业协会服务意识差,存在指令多、协商少,干涉多、支持少,要求多、给予少的问题,无法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办法》施行后,“官退民进”得以推进,保证了行业协会的民间化。《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施行后,我市每年平均引进人才5万人,人才队伍不断扩大。
(三)许多规章具有大连地方特色,如《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都具有我市地方特色。《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布施行之前就已经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电子监控记录认定、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四)部分规章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对建设停车场没有规定鼓励措施;《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公布后不久,我市有线电视整体由模拟信号转为数字信号,致使《办法》的部分内容相对滞后等。
(五)参与评估的部门对试行评估的政府规章分别提出了建议,其中,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4件,分别为《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定》、《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大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大连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建议适时修改的7件,分别为《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大连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规定》、《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建议废止的1件,为《大连市利用道路交通电子监控设施记录处理交通违章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在规章试行评估过程中提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适时修改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必需、必要、可行”的立法工作原则认真研究,在制定立法计划时予以考虑。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部门对规章评估工作认识不够,重立法、轻评估,不能按时完成评估任务;评估方法过于单一,反映社会公众和管理相对人意见不够。
(二)个别部门在评估中片面强调部门利益,要求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求通过制定规章解决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
(三)与评估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下步工作措施
(一)继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对规章评估工作的认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78号),充分认识规章评估是检验立法质量,发现、解决规章执行中的问题,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动社会公众关注立法、参与立法,为规章的修改、废止提供依据的重要措施,应当与规章的制定摆在同等位置,克服重立法、轻评估的思想。
(二)研究、探索建立规章评估工作的规范。目前,国家和省还没有一部关于规章评估工作的规范,在试行评估中,市政府法制办每年都需要制发文件,对评估的对象、主题、内容、方法等作出规定。为了保证规章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要结合规章评估工作的经验,研究制定有关规章评估工作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供规章评估时执行。
(三)建立规章评估工作的长效机制,把规章评估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体系,并与规章制定工作挂钩,凡是不按规定进行规章评估的部门,将建议市政府原则上不安排该部门的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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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6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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