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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行动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行动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7]28号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车辆超限超载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治超月”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辽治超办〔2007〕1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4月25日至5月25日开展“春季治超月” 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一)整治目的:通过进一步加大路面治理高压态势,巩固“治超”成果,有效扼制车辆超限超载现象,避免车辆超限超载直接导致公路病害,保证客货运输安全。促进“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规范整治工作,促进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建设,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坚持整顿治理与发展经济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

  二、治理内容

(三)治理车辆:根据轴数车货总重超限标准限定的限值的车辆。

  (四)治理路线:黑大线章党收费站设置固定监测站,24小时进行监测;市公路管理处流动监测站重点在沈环南线、沈环北线、方乱线、沈通线(三仁村、后安)、抚金线、台上线(台沟);清原满族自治县和新宾满族自治县根据超限车辆分布情况进行治理。

  三、治理方式

  (五)采取固定监测站与流动站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固定监测站以章党收费站为依托,实行24小时连续监测。流动站弥补固定站覆盖半径小的不足,相互补充,形成我市超限超载运输监测网络。

  (六)统一整治标准。继续按照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有关规定,在整治工作中,公安交警执法人员负责拦截、疏导车辆和维护检测区秩序,交通公路执法人员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处罚、卸载。

  (七)对拒不接受检查处理、擅自通行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军工物品运输车辆暂不进行整治。

四、组织领导


(九)成立抚顺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奚克路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江润黎担任,成员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于泉多、市纪委常委尹东新、市发改委副主任黄国胜、市交通局局长董春然、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希默、市财政局副局长康秀菊、市法制办副主任王普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永平、市工商局副局长任建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乔永恒、市物价局副局长孙天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董春然(兼)。

  五、工作要求

  (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抓好落实。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十一)本次整治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化责任追究,规范、有序、深入地开展综合治理工作。要以依法设置的固定站和流动检测站为依托,必要时,由交通、公路、运输、征稽和公安交警会同抚顺军分区联合组成综合整治队伍,开展整治工作。

  (十二)各有关部门要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以罚代管。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乱收费。

  (十三)在集中整治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做好充分准备。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十四)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执法人员法制和服务意识。

  (十五)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十六)充分发挥联合治理优势,实行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在固定检测站和每个流动检测站均配备2名交巡警。

  (十七)在集中整治期间,各部门做好宣传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通报整治进展情况。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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