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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八日

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建设行政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实施方案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7〕17号)精神,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强化对“行政效能年”建设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高效,确保“行政效能年”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制定本细则。
  一、认真开展明察暗访
  1.明察暗访的对象。大连市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窗口、基层站所;区市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气、供热、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以及铁路、民航、通信、邮政、电力等公共服务行业;设立与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监督电话、服务电话、应急电话等服务的公共管理部门。
  2.明察暗访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委、市政府决策执行情况;二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三是《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实施方案》中9个方面30项主要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3.明察暗访的方式。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定期与随机相结合,以及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电话回访、暗录等形式组织实施。(1)明察。一是全年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两次明察;二是全年对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等状况进行两次明察,每次抽查被检查机关20%的处(室),对脱岗的人员要进行现场登记。(2)暗访。每季度统一组织暗访一次,并根据群众举报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随时进行暗访。对重点部门进行不定期电话暗访,抽查接听电话者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明察暗访要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经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每次暗访都要记录在案。
  4.明察暗访结果的处理。明察暗访中发现有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差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检查组可现场纠正并责令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对当事人要依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予以严肃处理。明察暗访的情况要形成工作报告报有关领导。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的情况作为年终考评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依据。明察暗访结果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典型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予以公开处理,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重点问题要跟踪整改。
  二、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测
  1.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缩短企业与政府打交道时间及通关时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由市监察局在全市国有、“三资”和民营企业中选择100家企业为首批行政效能监测点,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入企业执行公务活动情况的监督。
  2.行政效能监测点实行统一挂牌。凡进入监测点的所有公务活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如实填写《大连市行政效能监测点公务活动登记表》(见附件1)。行政机关如调企业人员到机关办事,由企业登记上报。
  3.市监察局要与监测点保持直接联系,定期到监测点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各监测点要记录同政府打交道时间等情况。
  4.市监察局设立与监测点联系电话(82758802),工作时间内专人值班,受理监测点反映公务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能办理的要及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要在3日内做出答复,并跟踪督促问题的解决。
  5.市监察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政府部门到监测点的公务活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公务活动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或不如实填写《大连市行政效能监测点公务活动登记表》的,要提出批评,责令纠正;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问题严重的要予以曝光。
  三、强化政风行风评议
  1.评议对象。评议对象为具有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单位,共计91个部门和单位,分成4个组分别评议。第一组为行政执法类,包括市公安局等18个单位;第二组为综合管理类,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38个单位;第三组为公共服务类,包括大连供电公司等18个单位;第四组为部门直属重点单位,包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17个单位(见附件2)。
  2.评议内容。《大连市“行政效能年”实施方案》30项工作中有关政风行风建设的内容,“行风热线”单位主要领导上线情况及办结群众反映问题情况,“民心网”联网、使用及群众投诉件办结情况。
  3.评议及评议结果运用。采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评议,100家行政效能和500家政风行风监测企业评议,“行风热线”工作考评,“民心网”工作考评,各项评议考评结果总和为最终评议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占15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评议占15分, 100家行政效能和500家政风行风监测企业评议占20分,“行风热线”工作占30分(单位主要领导进直播间3分,对群众反映问题全部给予回复7分,群众反映问题办结率达95%以上20分),“民心网”工作情况占20分(联网及时并正常开展工作5分,网上投诉举报办结率达95%以上15分)。评议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单位,85分以上90以下的为达标单位,85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评议工作在今年12月中旬结束,结果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纠风办报告,同时送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参评部门和行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在全市行政机关通报。
  对不达标单位进行重点整改,并视情况采取相关措施。
  四、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督查
  1.督查范围。2007年大连市重点推进前期项目、重点推进实施项目以及开发性金融贷款重点项目。
  2.督查内容。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高效推进项目的情况;履行建设程序的有关情况;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情况;实施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实行工程监理制的情况;实行合同管理制的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3.督查实施。(1)明确重点和任务分工。从项目管理、投资主体、资金性质不同的实际出发,市管及市财力投资2007年重点项目为督查重点;以国家、省投资管理为主的项目,主要由项目建设单位的监察部门实施监察;对引进外资或社会融资的项目,主要是在项目推进和建设过程中,通过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全市及监察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及监察分工另行通知)。(2)督查方法和途径。由监察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监察;参加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工程活动,直接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征地动迁、计划和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听取项目监管、建设、监理、施工等部门、单位情况通报,查看有关资料,了解掌握重要环节和主要问题等,以此透视和掌握政府职能部门在项目推进中履行职责和行政效能状况。(3)督查频度安排。为防止重复督查情况的出现,减少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负担,年内,市监察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开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于7月1日―15日、11月1日―15日对今年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性金融贷款重点项目,分别组织两轮全覆盖督查。项目推进日常情况监察机关将实行季报制度。季报具体时间、内容与要求将通过纪检监察远程办公系统另行通知。
  4.督查结果处理。(1)对督查了解到项目推进中的重要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形成专报并及时上报市政府。(2)对了解到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协调解决,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给出明确的告知意见。(3)对项目推进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扯皮、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项目快速推进酿成后果的,市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权责统一原则。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2)依法有序原则。依法依纪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3)客观公正原则。准确认定行政过错行为,严格把握政策,恰当作出处理,做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4)有错必纠原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2.责任追究的具体对象。(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人代会及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市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政府任命的人员、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责任追究的重点内容。(1)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给公共利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及干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年”建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行政投诉中心的作用,加强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对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执法不公、作风粗暴、办事推诿、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乱收费乱罚款以及违反“八不准”规定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对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不力的责任追究。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防范、处理、救援不力的;对于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范整治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对行政审批“超时默许”的责任追究。在涉及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建设审批和服务的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因超时而被默许的,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对不该审批的事项因超时而被默许的,要及时纠正,并要对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4.责任追究方式。对一般性问题,责令问题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验收;对较为严重的问题,使用《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同时限期整改;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对典型案件公开处理。
  5.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大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

附件2:

2007年政风行风评议对象名单

  2007年政风行风评议对象共91个部门和单位,其中具有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74个部门、行业单位及17个部门直属重点单位。
  1.行政执法类(18个):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烟草专卖局、大连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海事局;
  2.综合管理类(38个):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商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外办、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地震局、市供销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残联、市人防办、市档案局;
  3.公共服务类(18个):大连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邮政局、中国网通大连分公司、辽宁移动通讯大连分公司、中国联通大连分公司、中国铁通大连分公司、大连火车站、周水子国际机场集团、大连港客运总公司、大连银行、中行辽宁省分行、工行大连市分行、农行大连市分行、建行大连市分行、人民财产保险大连分公司、人寿保险大连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销售分公司;
  4.部门直属重点单位(17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公路管理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市客运管理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招生办、市物价检查所、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大连煤气公司、市供热办、市公交集团公司、大连人民广播电台、大连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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