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7〕52 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四日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我市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根据《辽宁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调整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依据规划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以保障精品钢基地项目资源需求为重点,逐步形成资源配置优化、矿山开发布局合理、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升的新格局,促进全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整合工作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家和省对有关矿产资源总量控制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与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依据资源赋存状况、现有矿山布局和开采实际,科学制定具体的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按计划、分步骤、有序地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遵循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计划、规模、科学开采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优势矿产,以及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用砂等乙类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和谐稳妥,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公平。
(六)严格程序,依法行政。对整合矿山要严格按照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按新设置采矿权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登记、颁发各类证照。坚持资源整合审批会审制度。
三、整合范围
(一)重要矿种。煤、铁、金、钼、锰、膨润土、硅石。石灰石、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等在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矿种也应认真进行整合。其中煤炭矿山整合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应突出抓好铁、锰、膨润土三个矿种的整合:铁,要紧紧围绕保障精品钢基地项目需求来进行,通过整合支持该项目以收购、入股兼并等形式获得除凌钢持有矿山之外大部分铁矿矿业权。一是通过行政、经济、市场方式将北票腾远矿业有限公司19个采矿证和建平县新财矿业有限公司7个采矿证转让给精品钢基地项目;二是通过整合将建平县大南沟矿区和锅底山矿区、建平县深井乌兰矿区、北票市苗家大洼矿区、朝阳县大庙花姐山矿区依法有偿配置给精品钢基地项目作为集中矿区或自有矿山;三是整合分布散、储量小、品位低、规模小的矿山,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整合给精品钢基地项目。锰,以朝阳县瓦房子为核心整合成矿业集团。膨润土,以建平县沙海、青峰山为核心实现合理布局、科学开采,形成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朝阳产业。
(二)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区,“三下开采”、复采边角资源、地质水文资料不详、受水害威胁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具体要抓好:北票市凉水河建筑用石料矿区,凌源市宋杖子粘土矿区,建平县喀喇沁―青松岭―张家营子硅石矿区,喀左县中三家金、铁、钼矿区,双塔区长宝建筑用石料矿区五个矿区的规划整合工作。
(三)其他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四)现有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以下标准的矿山:铁(露天开采)5万吨、铁(地下开采)3万吨、金(岩金)1万吨、钼3万吨、铜1万吨、锰1万吨、硫化铁1万吨、膨润土2万吨、硅石1万吨、熔剂用石灰岩3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粘土砖1500万块。在一个整合矿区范围内高于以上标准的矿山也在整合之列,其它矿种参照省规定的标准。
四、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山数量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探、采规模。采矿权整合,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对确因受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历史形成已设置开采权的限制,不适于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可以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探矿权整合,要按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矿产品深加工规划要求,市矿产资源开发储备中心对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强化资源勘查,增加资源储备。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矿业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通过整合,使整合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通过整合,使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五)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朝阳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预防与控制。
(六)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全市要以2006年底全市持证矿山数为基数,通过采取资源整合、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山清理、耕地与林地保护、地质灾害防护、查处越界开采、越权发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使矿山数量减少到37%以上,至2007年年底全市矿山数量要控制在600个以内。其中,北票市控制在95个以内,凌源市控制在130个以内,建平县控制在133个以内,朝阳县控制在86个以内,喀左县控制在75个以内,双塔区控制在48个以内,龙城区控制在33个以内。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县(市)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全市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7年3月15日至2007年5月2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省、市整合方案要求,组织编制本辖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市《方案》中规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5月底前完成其他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市整规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方案实施阶段(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15日)。按照市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煤矿企业还应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生产技术方案要充分采用能够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各县(市)区要在2007年9月底前完成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任务。2007年12月15日前完成其他矿区的整合任务。
(三)检查验收(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整规领导小组从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15日对整合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进行检查验收,2007年12月15日开始对其它整合矿区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检查验收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并向市整规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舆论宣传。资源整合是针对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等现状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目标任务。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其他干扰,树立全局观念,扎扎实实地做好资源整合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市和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全市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不能认真完成矿产资源整合任务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在年终考评中核减1―10分。
(三)明确责任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环保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整顿,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依法对整合后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要重新执行“三同时”审批程序,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时要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水利部门负责对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治理的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仍不落实或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林业部门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进行处理,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依法规范操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山或建设(在建、改扩建)矿山。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于多个矿山包围的零星资源或已关闭矿山尚有开采价值的剩余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要由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由其周边矿山企业竞买;对不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由发证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后,整合给周边某一个矿山企业。资源整合的矿山,对其原矿区范围内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矿产资源,不再重新评估,不再缴纳价款,未缴纳价款的资源储量按照评估价格征收价款,通过整合新增的资源储量,参照当地或省内公开出让的资源价格征收价款。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矿区整合总体方案,由市整规领导小组批准后再逐级报批。评审备案证明中核实的资源储量减去矿山每年的生产规模,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无资源储量的矿山,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对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设定的禁止开采区域内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对矿山设计年生产规模低于本实施方案要求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但允许其同其他开采同矿种矿山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审批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按照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企业,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们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当地政府对吊(注)销证照的矿山企业,停止供应火药,停止供电,并做好封停的后续工作。
(五)加强督促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