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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新市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新市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阜新市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煤矿重大事故的处置工作,保证煤矿抢险救援工作有序进行,建立健全突发事故应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防止事故的事态扩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地方煤矿发生重大事故。

1.4总体工作原则

(1)煤矿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

(2)各级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2、应急抢险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成立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指挥部

2.1.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市煤管局局长、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监察分局局长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主要任务是决定是否启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1.2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管局局长、事故发生地县(区)长

成  员: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监察分局局长

市安监局局长

市煤管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事故发生地县(区)分管副县(区)长

事故发生地县(区)煤管局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

事故发生地乡(镇)长、副乡(镇)长

参加救护的救护队队长

事故发生煤矿矿长

联络员:市煤管局副局长

职  责:负责对抢险救援队伍统一指挥,确定总体抢险救灾方案,调集各方面抢险救灾力量,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2.2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抢险救灾技术组

组  长:市煤管局总工程师

成  员:市煤管局有关人员

事故发生地县(区)煤管局总工程师

事故发生地乡(镇)企业办技术负责人

事故发生煤矿技术负责人

联络员:事故发生地县(区)煤管局技术负责人

职  责:制定具体的抢险救灾方案,并随时修改救灾方案报指挥部,提交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目录,特殊情况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技术组,矿技术人员负责人制作与事故地点相关的图纸资料,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随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工作进展情况,联络员将负责与指挥部及各组的联络,保障抢险救灾技术组及指挥部的意见传达、反馈到位。

2.2.2现场抢险指挥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县(区)长

副组长:市煤管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事故发生地县(区)煤管局局长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管乡(镇)长

事故发生煤矿矿长

参加救护的救护队队长

签定互救协议的煤矿矿长

联络员:县(区)煤管局副局长

职  责:具体实施指挥部决定的抢险救灾方案,由联络员负责向指挥部及抢险救灾技术组汇报抢险进度情况。

2.2.3抢险救灾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市、县(区)公安局及事故单位当地派出所

事故单位保卫组织

职络员:当地派出所所长

职  责:维护事故现场,维护事故单位秩序,保证执行任务的车辆畅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

2.2.4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副县(区)长

成  员:市煤管局抢险物资管理负责人

事故发生地县(区)煤管局副局长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分管副乡(镇)长

事故发生煤矿矿长

联络员:县(区)煤管局副局长

职  责:负责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供应、车辆调配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由联络员负责向指挥部、技术组、现场抢险指挥组汇报所需物资的采购情况。

2.2.5医疗救护组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各医疗单位

职  责: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运送、救治工作。

2.2.6善后处理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

成  员:事故发生地县(区)、乡(镇)有关部门,相关的村民委员会,事故煤矿矿长

职  责: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2.2.7对外信息宣传发布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市安监局副局长

市外宣办主任

事故发生地县(区)宣传部门

广播电视部门

市煤管局

职  责:接待有关新闻单位记者,统一发布事故救援信息。

2.2.8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  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

事故单位

2.2.9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

成  员:市安监局副局长

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市煤管局办公室主任

事故发生地县(区)煤管局副局长

职  责:整个事故救援总联络、协调、监督、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应急指令,现场救援信息采集详细记录抢险救灾的整个过程,按要求每天向省、市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提供抢险救灾进度情况及其它文秘综合工作。

3、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3.1危险目标的确定

阜新市地方煤矿主要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所有煤矿都有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重大灾害主要为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透水、冒顶等。

3.2危险性评估

我市地方煤矿较大事故是“一通三防”事故,水害事故、运输事故和顶板事故,阜蒙县东梁地区煤矿,海州区平安地区、东梁地区煤矿作为“一通三防”重点防护区域,新邱地区煤矿,太平区煤矿,作为火灾重点防护区域,清河门区及阜蒙县伊吗图地区煤矿作为顶板事故重点防护区域。

4、应急救援体系

阜新市地方煤矿救援指挥中心设在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地方煤矿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及管理工作,设立阜新市地方煤矿救护队,业务上接受阜新市地方煤矿救援指挥中心指导,救护队实行军事化管理,各煤矿与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相邻煤矿签定互救协议。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5.1.1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单位向县(区)政府、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向市煤炭管理部门、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监察分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2市煤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如实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

5.1.3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事故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电话和报告时间。

5.1.4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煤矿,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5.2事故应急救援

煤矿发生重大事故后,煤矿企业立即按照本单位的救灾预案实施抢险,处置灾害事故。市煤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确定启动本预案时立即召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5.3应急抢险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按照本矿井《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

4)通讯畅通原则。井上下应设立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5)物资供应满足抢险救灾需要原则。确保抢救救灾物资及时供应满足需要。

5.4应急结束

事故抢救结束或认为没有抢救价值时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应急保障

6.1装备保障

全市各煤矿要按照本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特别是要完善本矿的消火、排水等生产系统。市地方煤矿救护队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水设备。

6.2人员保障

在组织本矿人员基础上,组织如下矿井人员作为补充:

清河门区:兴舟煤矿、新发煤矿

阜蒙县:兴达一矿、河东煤矿、伊吗图东部井

海州区:弘霖煤矿、东兴二矿

太平区:鑫发煤矿、隆兴煤矿

新邱区:中国新兴矿产化工公司阜新煤矿、阜新新邱露天煤矿

7、附则

7.1预案修订与完善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部门职责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预案演习

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习。各煤矿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7.3应急培训

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4责任与奖惩

对在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或者在煤矿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通讯联络

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值班电话:024-86879522

024-86879622

阜新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电话:0418-2811766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西监察分局值班室电话:0418-3381694

阜新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电话:0418-6536570

阜新矿业集团公司矿山救护大队电话:0418-6552498

阜新市地方煤矿救护队值班室电话:0418-6536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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