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抚政办[2007]21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7〕6号) 和《抚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抚政发〔2006〕24号),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地区、各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进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信息报告的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类。按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达到一般预警标准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都要向市政府报告。
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有关内容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确定。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各县区政府(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达到一般标准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达到一般标准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省有关部门时,必须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向市政府的报告中注明已同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四、信息报告的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五、信息报告的渠道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接收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电子传真和政府值班信息报送系统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送文字报告。涉密信息的报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迅速的信息报告系统;要加强值班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不断改进信息的处理方法和手段。
要保证联络畅通,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开机。要加强值班,特别是节庆期间和敏感时期,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同志应带头值班值宿。在城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单位领导接报后,应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反馈情况。
六、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0分钟。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0分钟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事发地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应急办研究制订20分钟内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工作程序。各县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
七、进一步拓宽信息搜集渠道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要注意从互联网、境外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八、建立健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县(区)、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考核和通报。对能够及时准确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报告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以及因此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指导,提高基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水平
要加强对基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强化基层信息报告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信息报送的业务能力。督促各基层单位落实好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帮助查找薄弱环节,研究改进措施,确保应急值守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人员到位、反应迅速、联络通畅,不断提高基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