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地方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7〕15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地方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地方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葫芦岛市地方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证重特大煤矿事故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运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辽宁省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葫芦岛市内煤矿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特大未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 工作原则
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所辖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煤炭主管部门接到辖区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和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1、特大(10人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葫芦岛市地方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市煤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相关人员、专业救护队长及发生事故煤矿矿长为成员。
2、重大(3―9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葫芦岛市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单位所在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任总指挥,县(市)区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专业救护队队长及发生事故煤矿矿长为成员。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各种救助力量,进行地方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和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抢险救灾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等6个工作组。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1、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地方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煤管局(隶属于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煤管局局长兼任。负责市地方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协调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条件,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方案,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及时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市地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区安监局局长兼任。负责市地方煤矿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重大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协调相关部门根据现场条件,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方案,组织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及时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公安局:对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工作;参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检察院:参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失职、渎职行为。
市监察局:参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相关责任人行政追究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卫生局:参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现场伤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事故现场防疫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技术支持。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运输车辆的调度;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葫芦岛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电应急处置工作;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公司所属的供电、配电设备,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演练本辖区内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本辖区内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承办市地方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指挥、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矿山救护队组成。主要任务是现场指挥抢险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险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3、物资供应及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及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负责食宿接待和车辆调度等工作,承办市地方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为主组成,负责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警戒,事故发生后人员的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为主组成。负责对现场伤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防疫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本辖区内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及潜在危险性评估
(一)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
1、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是顶板、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火灾、水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和窒息、机电运输、触电、地表陷落等重大事故。
2、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南票区、连山区虹螺岘镇、连山区杨郊乡、建昌县雷家店乡、兴城市华山街道。
(二)事故潜在危险性
老矿区地表陷落导致周边地表人员及地上物陷落、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燃烧)、内外因火灾、透水或雨季淹井和中毒窒息、人车跑车、坠罐、顶板冒落导致井下人员被困或大量伤亡。以上事故对社会影响巨大,后果极为严重。
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一)应急救援组织:在发生事故企业及当地政府初步组成救援组织的基础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全市有关部门组成指挥系统。
(二)救援人员及装备:企业干部职工、县(市)区政府协调的相关人员,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调集专业煤矿救护队以及煤矿救护队的专业救护设备和卫生部门的救护器材、药品、车辆等各种设备。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1、煤矿发生事故后汇报顺序
2、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证照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含事故汇报简要经过),遇险人数、遇险人员的自然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3、事故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在应急抢险过程中要对现场情况做详细记录。当地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煤矿,负责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二)事故应急救援
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煤矿和救援队伍立即按照本单位的救灾预案实施抢救、处置灾害事故,同时按照事故汇报顺序逐级上报。市煤管局、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调度室报告,立即召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实施抢救。
(三)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救援工作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和现场抢救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事故矿井应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积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事故。矿山救护队应设立井下救护基地,并设待机队伍。
4、通讯畅通原则。井上下应设专线指挥电话,并保持畅通。
5、物资供应满足抢险救灾需要的原则。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供应到位,满足需要。
(四)应急措施
1、决定采取应急措施的程序。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迅速查明事故地点,向企业负责人报告。对于事故不能控制的,企业应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抢救的具体措施,指挥部查明灾情,根据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做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
2、现场抢救安全措施。
(1)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
①必须全力以赴抢救遇险人员。
②切断电源,组织救护队对灾区进行侦察,发现明火立即扑灭,防止第二次爆炸。
③处理冒落区,清理堵塞物,修理通风设施,恢复通风。
④检查巷道中有害气体的浓度,防止发生爆炸及窒息事故。
⑤抢救现场人员必须有专人检查通风情况,发现风流紊乱、瓦斯及一氧化碳浓度超限、温度升高,应立即采取措施,撤出人员,防止发生第二次事故。
⑥救护人员必须听从抢救指挥部的指挥,不准独自行动或擅自抢救。
(2)煤矿发生火灾时。
①必须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及因火灾或火灾引起瓦斯(煤尘)爆炸而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积极组织救护队抢救遇险人员。
③采取措施防止烟雾向人员集中的地方漫延。
④切断灾区电源,防止处理事故中的救护人员触电和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⑤设专人检查瓦斯和风流情况,并控制煤尘飞扬。发现有爆炸危险时,要立即撤出抢救人员。
⑥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源,直接灭火。当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
⑦严密注视顶板变化,防止因燃烧造成顶板塌落伤人,以及由于顶板塌落造成风流、风量的变化。
(3)煤矿发生水灾时。
①撤出人员,有防水闸门的矿井要按规定的关闭顺序由指定负责人执行。
②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
③必须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
④有瓦斯及有毒气体从水淹区涌出危险时,要制定排放瓦斯及防止人员中毒、窒息的措施。
⑤提出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
(4)煤矿发生冒顶事故时。
①探明冒顶区范围及被埋压、堵塞的人数和位置。
②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
③在处理事故中,必须坚持从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掘一条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④遇有岩块威胁遇险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开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
⑤备足支护材料,保证抢险需要。
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调用
各救援相关部门应储备足够的物资及设备器材。在救援工作中,市地方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用的人员、物资、场地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抢险工作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卫生部门根据指挥部指令,调集足够的医疗设备及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及时救治和现场防疫工作。
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制定训练、演习计划,每年要进行模拟演练。
八、应急救援启动程序
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初步分析或现场勘察,指挥部总指挥或经总指挥授权即可下达应急救援启动命令。
九、信息发布和公众教育
为保证社会稳定,事故相关信息发布工作,要由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发布。对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达到公开事故真相、教育人员群众的目的。
十、经费保障
1、训练和演习经费。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根据每年制订的演练计划,制定经费预算,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核拨。
2、应急救援费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事故单位承担,企业确有困难的,剩余部分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核销。
十一、本预案解释权
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隶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