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满足师生需求、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辽宁保监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建立校车管理组织机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市、县区政府建立分管领导负责,公安、交通、教育、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和保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联席会议,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为校车管理提供组织和机制保障。
(二)明确校车管理工作职责。市、县区政府负责对本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市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是校车管理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市、县区交通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校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受理并审批校车乘降站牌的设置申请,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运营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等违法行为。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车数量、乘车学生数量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工作建议。市、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市物价部门指导县区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学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并逐步予以免收。
二、明确营运性质,规范管理
(一)明确校车营运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校车作为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二)对校车实施审批标准、外观标识、审验管理和驾驶人教育“四个统一”。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人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校车必须设置全省统一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三、对农村中小学校车统一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补贴政策
(一)交通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对普通公路通行费可实行月票制,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
(二)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
(三)工商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校车,实行属地注册登记管理。对农村中小学校车实行专车专用的,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对农村中小学校车兼营其他的,按其营业额比例收取管理费。
(四)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专用校车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保险机构对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大限度给予费率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六)财政部门对专用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属地由县区政府承担。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四、几点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县区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教育部门要与本辖区内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因为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强化调度督导。要逐级建立报告制度,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县区、各部门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逐级建立评估制度,按照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校车管理评估办法,并组成专门督察组,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调度、评估和督察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县区政府和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建设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顿,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广大农村中小学师生和家长,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和学生,不坐报废车、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建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各县区政府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2007年年底前,各县区农村中小学校车配制数量要达到应配置数量的60%以上,200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附件:抚顺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国税局
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抚顺市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刘 诗 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邹万光 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雪松 市教育局副局长
崔 巍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杨丽波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 光 市交通局副局长
沙明厚 市交通征稽局副局长
李怀勤 市工商局副局长
马克和 市国税局副局长
肖宇光 市地税局副局长
于耀中 市物价局副局长
许兴群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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