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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7〕81号

转发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日(发至有关街道办事处)
              关于本溪市妥善解决棚户(沉陷)区
              历史遗留房屋产权登记和拆迁安置
                问 题 的 实 施 意 见
为推动全市棚户(沉陷)区改造、治理进程,促进本溪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未确权房屋实施权属登记的通知》(本政办发〔2004〕50号)精神,结合全市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未登记房屋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处理原则
1990年4月1日以前国有企事业单位和1985年底以前私人建造(含公助私建)的单体独栋房屋,房屋正规、结构合理、符合永久性建筑分类标准、确属唯一住房的,在本政办发〔2004〕50号文件基础上,参照国家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1988〕城房字第95号)第三条的规定,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二、申请登记条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建房审批手续不全或者没有审批手续,但土地使用权来源清楚,房屋权属无争议,在“不影响交通、消防、市容、规划、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不影响他人生活”的情况下,经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公示7日后无异议确属唯一住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产权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檐高2?2米以上;
(二)建筑正规,符合永久性建筑物建筑结构分类标准;
(三)格局合理(具有独立的居室、厨房);
(四)功能齐全(具备供电、上下水或者有地下水等基本生产或生活条件)。
三、安置补偿办法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补办登记手续。不符合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可允许公房承租人或自建房所有权人(1985年底以来一直在此居住)将原住房建筑面积带上楼,确定为公私共有产权,上楼后允许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私产;对新增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据实结算面积差价。公房承租人或自建房所有权人将原住房建筑面积带上楼的,原则上限定1户1处。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该项工作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等组成市棚户(沉陷)区历史遗留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联合工作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房产产权管理处。市房产局房产产权管理处负责牵头,各有关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后,按各自职责履行认定手续。
(一)申请人提供的原始建房审批资料,由具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二)房屋是否影响他人生活,承租人或使用人是否长期在此居住,由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认定。
(三)房屋建成时间和被拆迁房屋是否为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由市房产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四)房屋建筑面积、是否符合永久性建筑物建筑结构分类标准和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认定。
(五)房屋是否影响交通、市容、规划、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以及是否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认定。
(六)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
(七)房屋是否影响消防安全,由市消防局负责认定。
五、对改变设计用途房屋的处置办法棚户(沉陷)区内的转制、破产企业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非住宅房屋分配给本企业职工作为住宅房屋使用的,在规划部门办理设计用途变更手续后,市房产局按住宅房屋办理设计用途变更登记,承租人可按住宅房屋参加房改。
六、有关要求棚户区改造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是一项系统的民心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房产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消防局、各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和沉陷区治理工程顺利完成。
附件:历史遗留房屋申请初始登记审批表
                             本溪市房产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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