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办发[2007]8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80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新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
各级政府(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经营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2008年年底前要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办活禽经营市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市场的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等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市场的活禽经营区域必须相对独立,在市区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单独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分开。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亦要相对隔离。市场出入口应配备消毒设施、设备。须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禽类粪便、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病。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2. 符合卫生、商业、环保、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二)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
1. 对现有活禽经营市场进行规划建设,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和抚顺经济开发区活禽市场的规划建设按每区1至2处的原则设置;农村活禽经营市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2. 鉴于我市活禽市场较多且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整顿规范、逐步取消”的原则,集中一段时间对全市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
3. 各级工商、动监、卫生、环保、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现有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规定严格监管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对不具备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关闭。要彻底取缔未经允许从事活禽经营的场所。
二、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市场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等废弃物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实行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商业、工商、动监、卫生等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或定时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彻底消除各种隐患。
三、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准入原则,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强化检疫监管。自2007年7月1日起,禽类饲养者对拟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的活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申报检疫。动监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认真查验有关档案,出具产地检疫证明,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应建立活禽交易档案、台账,实施交易活动备案管理,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等可追溯制度。
(二)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禽类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检查巡视,严厉查处在规定区域外经营活禽的行为。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严格实施《抚顺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变分散宰杀为定点集中宰杀,并进一步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的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监测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要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对市场活禽及禽产品提高抽样监测比例和频率,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类便等进行抽样监测,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逐级报告。
(二)强化人间禽流感监测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制定以活禽经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一)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防控实施方案,做好应急资金、物资的储备,加强应急预备队伍建设,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情况。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症状时,管理部门和经营人员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控意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建立起“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责任制。市商业局负责城区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农村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联防联控。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查处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因工作不力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控意识。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控意识。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传统消费习惯,树立健康消费观念。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