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的通知
丹政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方面的资金(以下简称“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更好地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相结合,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4]6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分配与使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应紧密结合国家及省、市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要求,并重点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投资。
(三)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市属三区(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支出和新农村建设与整治规划支出,以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
对市政府确定的各县(市)新农村建设重点村和重点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可使用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对其给予一定的扶持。
(四)县(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全部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县(市)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支出和新农村建设与整治规划支出。
二、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
(一)建立市、县(市)两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库,对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市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库主要管理市属三区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县(市)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库主要管理本县(市)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
(二)市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收集、筛选与汇总,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项目的收集与筛选应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并必须与我市的农村土地规划、新农村建设的村屯建设规划和村屯整治规划相衔接。筛选后确定的项目数量,可按项目所需投资额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可用总额2:1的比例掌握。
县(市)级土地开发项目的收集、筛选与汇总等事宜,应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三)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审查、立项以及项目库的管理,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符合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方可立项并收入项目库。
三、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竣工验收,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所在村为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和项目责任人。
市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求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并根据当年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提取总额,从项目库中提出备选项目及其投资额度,联合市财政局、市农委共同报市政府确定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县(市)级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是项目资金及其使用的管理与监督部门。项目所在村为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单位。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汇总,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以及项目决算的编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并实行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与项目挂钩并拨款到村的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划拨。
(四)项目所在村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认真执行工程预决算审核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并应依据农村财务管理规定,公开本村所有的项目与投资金额、上级补助金额、资金使用方向、资金划拨和工程结算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定期总结、汇总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拨付及其使用情况等,并及时报送同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拨付及其使用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
(一)各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本县(市)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