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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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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将第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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