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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刻字厂(店),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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