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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阜新市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大力培育、发展我市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现就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农村经纪人是在农业经济活动中为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济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广泛活跃在农村经济领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传播信息、衔接产销、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鉴于目前我市农业生产基本处于分散、小规模、以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状态,以及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由于渠道不畅、联系不密,影响农业生产良性循环的实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加强引导、措施到位、强化服务、规范发展的思路,为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创造良好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农村经纪人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目标和任务

(一)发展目标。按照稳定数量、提高质量、逐步发展的要求,2007年全市发展农村经纪人1000人,到2010年全市农村持证经纪人发展到10000人。

(二)拓宽经纪人服务领域。要依托我市农村产业的特色,因势利导、分类指导,在重点培育为当地优势农副产品衔接市场需求的流通型、营销型农副产品经纪人的同时,鼓励、引导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纪人,农业科技、信息经纪人。特别是要针对我市剩余劳动力多的实际,积极培育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服务的劳动力供需经纪人。

(三)农村经纪人发展要形成网络化。以农村经纪人协会组织网络为依托,按照定位准确、作用明显、组织健全、服务周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县(区)、乡(镇)两级农村经纪人组织网络。逐步形成以农村经纪人协会为骨干,特色专业、行业协会为基础,经纪人大户为龙头,覆盖全市的农村经纪人行业组织网络。

三、促进农村经纪人发展的措施

(一)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从事的领域、明确禁止自由流通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外,农村经纪人都可平等进入。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农村地区集体企业的改制改组和管理,参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农业技术推广;鼓励、引导农村经纪人积极参与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资源丰富的工艺制品等特色农业经纪。

(二)降低准入门槛。对农村经纪人实行“低门槛准入”。其中,对部分农民申请季节性或临时性的从事农副产品经纪活动的,由各地农村经纪人协会免费发放《经纪人执业证书》;对农民申请其他类型经纪人的,工商部门除收取必要的工本费用外,免收其他费用。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经纪人组织所属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完善用地优惠政策。农村经纪人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产业化基地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村经纪人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视财力安排扶持农村经纪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地区急需的各类特色经纪人培育发展,扶持农村经纪人的技术创新和培训。

(六)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指导、帮助农村经纪人运用商标战略、品牌效应,开拓市场、加快发展。围绕农村地区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重点指导和扶持农副产品经纪人注册名、特、优、新农副产品商标和证明商标、服务商标,鼓励和支持经纪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打造国内外知名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七)增强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广“市场+经纪人+农户”的经营模式,通过“一户带一村,多户带一片”,形成“一村一品”或“一乡一业(一乡几业)”,促进农村专业经济格局的形成。把农村经纪人发展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引导农村经纪人在完成资金原始积累后,向生产和流通领域拓展。鼓励有实力的经纪人兴办与生产、流通相结合的经济实体,促进经纪人兴建生产基地,建立销售网络,形成“生产+经纪人+市场”一体化的经纪实体,以企业为龙头,把更多的农户组织起来,逐步形成规模化的生产和流通,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八)加快培训体系建设。培训工作首先应充分整合利用各县区、各系统的培训资源,发挥基层夜校、农技推广站、科普培训点、农产品经纪人星火科技培训示范站等培训基地和大专院校、远程教育的优势和作用,加大对农村经纪人专业知识、执业能力、市场意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其次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走出去是指每年组织优秀农村经纪人到先进地区接受系统培训和工作训练。请进来是指把国内外的专家、农村经纪人中的能人或培训经纪人的专业教师请到阜新来,对农村经纪人进行培训,以全面提高农村经纪人的整体素质。

(九)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农村经纪人的培训、管理、规范等职能逐步交给经纪人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引导和服务作用,为农村经纪人提供信息、技术、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使经纪人向组织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十)引导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多支持、不设障的要求,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管理与服务。要引导经纪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网络、科技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空间,增强农村经纪业的国内外竞争力。

四、加强对农村经纪人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农村经纪人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成立农村经纪人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成员由市农委、科技局、供销社、科协、工商局、交通局、农机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信联社、农行等部门组成。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农村经纪人工作的发展。

(二)完善行业规范。要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执业标准,建立农村经纪人执业人员的准入、退出及资格审验制度。引导农村经纪人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观念,鼓励公平竞争;取缔和打击无证、照经营等非法经纪行为,维护经纪市场秩序,保护经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经纪人作用的宣传,建立表彰和激励机制,开展农村经纪人“争先创优”活动,市政府每年表彰20名优秀农村经纪人。要大力宣传有关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方针政策,营造有利于农村经纪人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农村经纪人队伍健康快速发展。

(四)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纪人管理办法》、《关于大力培育和规范农村经纪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6]65号)等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把农村经纪人发展、经纪活动和经纪人管理纳入经纪人法规的框架中,做到规范发展和管理。要加大经纪人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农村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村经纪人的法制观念,引导农村经纪人通过正当经纪活动获取合法收益,做到诚信经纪,恪守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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