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阜新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促进和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国内外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民家庭财产所有权。

(二)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民办,民办是指按照农民的意愿和要求,以农民为主体,合作方式由农民选择,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三)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按章程办事,保障成员对组织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

(四)坚持对内服务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把为成员服务作为根本宗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创办生产基地、加工企业,统一质量,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商标,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加工增值。对外作为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实现成员利益最大化。

(五)坚持利益共享原则。鼓励按交易额为成员返利。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盈余返还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发展目标与工作重点

(一)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0个以上,加入组织的农户9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辐射带动农户16万户,占农户总数的50%以上。全市市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达到50个,省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取达到20个以上。

(二)工作重点

1、要以加快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农民自主性与创造性,使全市农民逐步加入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来。当前要重点抓好种植业的粮食、杂粮、油料、蔬菜、花卉、干鲜果品,养殖业的生猪、奶牛、肉羊、白鹅、蛋鸡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2、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生产之路,重点培育出一批有产地认证和标准化的农产品基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办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3、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工程。全市每年要集中抓好10个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给予重点扶持。各县区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区域联合体。积极培育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市、县(区)二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选、认定体系。

四、政策措施

(一)完善注册登记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根据经营需要,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有关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简化手续,除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收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着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贮藏和农资采购供应,重点用于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项目建设。

(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所属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可直接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所从事的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四)完善用地、农产品运输和农产品经营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农业产业化基地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可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在国家和省确定的“绿色通道”上通行,在原有车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一型征收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通行费。

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础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时,要与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同等对待。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以后,可以向省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拓展国外市场。

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展农产品检验检疫、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等工作时,也应从保证农产品运输快捷、畅通的原则出发,做好服务工作,切实依法行政,不得随意拦截、扣留运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对经批准的收费必须公示。

(五)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并创建知名品牌。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项目,符合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条件的,应优先予以扶持。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集体商标、名牌产品评定及著名商标评选工作,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组织,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六)充分利用目前的各项支农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资金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林业、水利、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也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

(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优秀管理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按规定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等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农村人才可评定职称。

(八)完善金融服务政策。农村金融部门和其他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为信贷支持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优先给予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用本组织的资产作抵押或以合作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也可由本合作经济组织与相关龙头企业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

(九)鼓励农商对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产品销售过程中,市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

五、加强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载体来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市、县(区)、乡(镇)都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协调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帮助制定章程,提供财务指导,加强审计监督,抓好组织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功经验,开展优秀农民示范合作经济组织评定表彰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主动地搞好服务,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1、阜新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标准

2、阜新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评选办法























附件1:



阜新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标准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并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会员人数达50人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当中农民成员要占半数以上。

3、符合合作制原则,有明确规范的组织章程,会员权利、义务明确,规章制度健全,且严格履行。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按股分红,盈利返还,农民受益,符合民主管理决策要求。

5、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坚持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操作、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经营)销售、统一结算。

6、会员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非会员20%以上(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7、带动相关产业的农户500户以上(个别产业如养奶牛、药材等除外),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附件2:



阜新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若干意见》和《阜新市2006年深入开展“百万农民增收致富工程”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06]6号)要求,今后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特制定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评选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指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通过农民集体合作来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并带动生产相同农产品的农户共同发展的具有专业性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县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农委组织评审后经市政府认定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第四条  凡申报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设置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区条件

1、申报地区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能完成市里确定的工作任务;

2、申报地区的农业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工作。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单位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作年限超过2年以上,并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会员提供专业服务,会员人数达50人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当中农民成员要占半数以上;

3、符合合作制原则,有明确规范的组织章程,会员权利、义务明确,规章制度健全,且严格履行;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按股分红,盈利返还,农民受益,符合民主管理决策要求;

5、有先进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坚持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操作、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经营)销售、统一结算;

6、会员的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非会员20%以上(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7、带动相关产业的农户500户以上(个别产业如奶牛、药材等除外),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材料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简介;

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情况及结构;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6、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情况,包括会员及管理人员情况、组织内部机构设置、资源状况、资产状况、经营规模及效益等;

7、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农发〔×〕×号)。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由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确定申报单位,并指导申报单位组织的申报材料,上报市农委;

2、市农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审结果,向全市公布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单。

第三章  评选

第十条  各县、区对推荐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初步遴选,按评定数量的200%确定备选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报市农委。

第十一条  市农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负责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由5-7人组成,每位评审人员都要对初步遴选出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1、评审组的每位评审人员根据遴选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评审组汇总每位评审员的审查意见,研究确定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评选名单;

3、市农委对评审组确定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认定;

4、认定后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农委发文公布名单。

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先安排省、市、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资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六条  每年市里将组成检查组对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本地区确定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日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在年度终结前,要对本地区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农委报送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在运行监督过程当中,对没达到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标准的,要取消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名称。

第二十条  每年项目实施终结后,市里对运行监督合格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颁发奖牌,并从中选出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己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格;未经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在审核申报材料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取消其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格的应报申请取消材料,说明申请取消原因,经市农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取消资格后由项目备选单位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评选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