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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鞍山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鞍山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鞍山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的通知


       (1997年5月6日 鞍政办发[1997]35号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过对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认定《鞍山市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与国家新颁布
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或自然失效,现予以废止(具体规章名称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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