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三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3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国有、集体资产。
一、划入职能
(一)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具体包括: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3、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原国资办)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具体包括:
1、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4、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订市直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直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代表;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负责对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审核工作。
(六)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对已经完成改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遗留债权的追索实行监管,对不良金融债权进行打包回购和处置,对涉债资产实行监管;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组织和指导集体企业的改革及资产清查、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等工作。
(八)依法对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工作;重要文件、党组会和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内人事工作及委直属企业的干部考核、推荐工作,按规定履行任免程序;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接待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负责委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综合法规科(稽查科)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研究起草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负责调查研究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政策性文件;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国企领导人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罚工作;负责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复议和应诉;负责对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委工作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等。
3、企业产权管理科(统计与业绩考核科)
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监督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负责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监管企业国有资本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备案工作;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含股权)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抵押、报废、核销等进行审核;负责建立国有资本金信息网络,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情况,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定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所监管企业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定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等。
4、资产经营管理科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目标;研究提出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负责考察、推荐向监管企业派驻的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的工作,研究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对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需要由股东提出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重大投资决策的咨询评估;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结构调整;负责拟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追索有关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已改制企业留守机构的债权追索工作并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资产经营公司对回收的债权进行追索;帮助所监管企业(含已改制企业的留守机构)协调解决在债权追索中的有关问题等。
5、国有企业改革科
负责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政策和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审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出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公司章程;研究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份制改造、上市、股权转让和关闭破产工作,对参股企业在改革中需要由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承担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县(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6、集体资产管理科(阜新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研究提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改革意见,负责指导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指导本级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标准及备案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本级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的执行,集体资产的统计及所监管集体企业的财务决算的备案工作;负责对所监管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抵押、报废、核销等进行备案和监督;负责指导本级集体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审核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出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公司章程;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本级集体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份制改造、上市股权转让和关闭破产工作;
承担市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县(区)集体企业管理与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资委机关编制18名(其中行政编制16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3名(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暂配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6名,副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二)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局的监督,并报送相关财务会计资料。市国资委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时,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拟订抄送市财政局。国家和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有关政策继续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其国有资产收益列入财政预算。
(三)市国资委与市经委的关系。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以及组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涉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市经委负责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相关政策、措施。
市国资委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市经委负责宏观指导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具体负责指导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市经委负责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组织各类企业上市等工作。
(四)市国资委与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受市国资委授权管理本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市国资委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五)市国资委与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负责委直属公司领导人的管理或协助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属大中型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其他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工作;市委组织部对市属大中型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的任免和其他国有企业(含控股企业)主管部门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文件应抄送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