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对来人员“七不准”规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对来人员“七不准”规定
(1996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6]27号)
一、不准围堵、冲击党政机关;
二、不准拦截公务车辆;
三、不准纠缠、每辱、殴打、威胁机关接待人员;
四、不准携带危险品或管制器械;
五、不准在办公区哉内喧哗、吵闹、滞留,干扰工作秩序;
六、不准捏造、歪曲事实、不准诬告、陷害他人;
七、不准损害公物、破坏环境卫生。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期情节,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收容、遣送及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