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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7]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综合执法局《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八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为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城市道路和公交场站建设相对滞后、城市交通拥堵等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思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建设,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大运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各项经济政策,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补偿与市场补偿机制,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改革正确导向,统筹发展城镇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⑴近期目标: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到2010年,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5%以上。在有条件的公交专用道上建设硬隔离设施和港湾式停车站。⑵中远期目标:2011―2020年,通过对地面快速公交建设,基本形成连接各区的大公交体系;城市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1公里/平方公里,线网重复系数降至2.45;公交车总数达到1656标台,万人拥有公交车达到12标台;公交停车场站面积要接近国家标准。

  三、工作重点

  (一)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把公交专用道和场站设施建设作为近期工作重点,规划、城建、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力度,狠抓落实,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良好条件。

  1.加快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城市公共资源。居住小区、棚户新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进一步建设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严格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候车亭等配套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2.建立城市快速公交路网。要把加快公交专用道或公共交通优先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和绿色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交通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干扰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严格依法管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路充分发挥作用。要根据我市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等实际情况,优化交通信号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管理系统,缩短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以及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等特点的大运量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二)稳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市场化进程

1.全面推行公交特许经营制度。坚持“打破垄断、合理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于民”的原则,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严格市场准入。对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引导企业之间展开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竞争,在此基础上推行经济效益竞争。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等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

  2.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客运服务标准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三)依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

  1.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交通行业的法制教育,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做到依法经营。

  2.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方可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载体从事广告等营利性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审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整顿,依法查处非法营运活动,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3.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要深入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驾驶员和乘务员的遵纪守法、安全操作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的操作规范和行为规范,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和清除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抢险应急救援方案,提高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四)切实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1.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科学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以智能交通为重点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水平。

  2.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文明行业建设。要大力开展“品牌线路”、“雷锋号”等行业文明竞赛活动。建立公交行业服务承诺制度,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队伍素质、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规范公共交通补贴。要对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车辆更新、设施装备以及公交科学基础性应用性研究等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和政策扶持。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及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或完成政府指令任务增加的支出,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贴。每年应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车辆及后方设施建设及维护。

  (二)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控机制。建立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缓解因燃油价格上涨给公共交通经营者带来的经营压力。对城市公共交通票价要进行认真审定,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充分利用价格机制吸引客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公交设施规划和用地制度。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理念统领城市交通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要统筹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路网,组织开展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专项用地规划,科学论证需求规模。建立公交设施用地保障制度,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实施划拨供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四)支持公交优先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城市建成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换建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城市建成区内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可享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费等主要应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五)加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三定”规定理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为了加强对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我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工作,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

  







市交通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管局

市物价局

市国资委

市综合执法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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