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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作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29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水利建设,强化水利基础产业地位,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要把水利的地位与作用提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建国以来,我市水利建设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水利工程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我市水旱灾害频繁,水资源严重短缺,水的污染和浪费也很严重,水土流失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治理。特别是1994年8月15号台风带来的洪水灾害,暴露出我市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效益衰减,防洪、除涝标准低等问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水利的基础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水利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资金投入跟不上水利事业发展的要求,水利行业的收益不能维持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水利产业体制缺乏良性循环和自我发展的活力。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对于水利建设,晚抓不如早抓,被动抓不如主动抓。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水利是关系一个地区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不仅是农业的命脉,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水利不兴,营口不兴,营口要发展,水利必先行。我们要从人口、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水利的基础地位,实行倾斜政策。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级政府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优先考虑水利建设”和“宁肯少上几个其他项目,特别是楼堂馆所项目也要把水利建设搞上去”的指示,真正把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优先发展。

二、本世纪末我市水利建设的任务与目标
要积极抓好现有工程的挖潜配套,分期分批、有重点地解决现有工程老化、失修、管理和经营设施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现有水利工程效益。并积极争取建设新的水源工程,为我市工农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水利建设要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对大中小河流的治理,提高河道防洪能力,改善除涝条件,加快城市防洪建设;积极兴建新的水源工程,加快上屯水库骨干水源工程的建设,以缓解我市工农业及城市居民用水矛盾;深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产稳产农田;大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加快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发展小流域经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防治水质污染。各市(县)区都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改造一批、维修一批骨干水利工程。到本世纪末,使大辽河防洪能力达到50年一遇标准,中型河流的干流防洪能力达到20年一遇标准;重要的小型河流和中型河流的支流防洪能力达到10年一遇标准;水资源可利用水量增加7500万立方米;农田灌溉面积增加5万亩,达到124.82万亩,10年一遇除涝面积增加13.39万亩,达到51.31万亩;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6.95万亩,达到231.79万亩,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

三、多层次多渠道增加水利投入
(一)各级政府都要增加水利投入,建立分级水利投资责任制。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上,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使水利建设的投入和基本建设的规划相适应,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县)区、乡镇统筹的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恢复到1980年的水平,市级投资主要用于治理市管重点骨干水利工程建设。为了提高水利工程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及灌溉效益,在保证国家水利投资正常下拨外,市财政每年要安排用于抗旱、防汛的专项资金。

(二)建立水利专项基金。按照《农业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受益于水利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水利专项建设基金的义务。水利专项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要及早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水利投入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利和水土保持的总体规划,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修水利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发展水利股份合作制。对“五荒”资源可实行拍卖经营使用权,拍卖经费用于建立水土保持治理基金,使“五荒”尽快得到开发治理。水土保持治理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占用水利设施和农业水源的补偿制度。凡建设项目占用水源、水域或者水利设施的,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已有水源工程作供水水源或者增加供水量的,必须按新建替代工程造价交纳换建费。具体补偿办法由市水利局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加强各项费用征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工程排水水费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维修及前期工作的投入资金,其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有关管理办法统筹调配,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六)加快小水电资源的开发。根据国务院规定,将电建基金划归小水电主管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在上网电价、税收、贷款等方面予以扶持。

四、大力开展农田基本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把搞好农田基本建设作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根本措施,切实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地方首长负责制,健全组织机构,把农田基本建设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深入开展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为发展“二高一优”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服务。要抓住当地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制定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完善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和治理任务的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适当增加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数量。对出工困难的户允许以资代劳。

五、切实搞好防汛抗旱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做好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逐级落实责任制,确保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组织好交通通讯保障。

(三)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坚决清除河道行洪障碍,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行清除。

(四)加强对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建立具有现代科技水平的防汛指挥系统,加强防汛通讯,水情测报工作。

六、依法强化水利管理

(一)认真贯彻《水法》、《水土保持法》和我省制定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继续把水利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普法计划,进一步增强全民水利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珍惜水、保护水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水源的统一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的规划、高度、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水资源费的征收和水量水质的管理方面,要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坚决制止不顾大局,为谋求本地区、本部门利益而阻碍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行为,地热水的管理和收费,要依法理顺关系。

(三)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凡在山区、风沙区、丘陵区从事各项基本建设和生产活动,破土动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证,严格控制新的水土流失发生。

(四)加强水利资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国有水利资产的产权代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资产的经营管理。现有的水利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在清产核资、重估资产、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搞好经营管理,实现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流失、损坏和被无偿转移。

(五)依法管护,依法收费。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管理机构和水利执法监督管护队伍,加强对水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对依法收缴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水利工程排水水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要按规定标准足额收缴,收费与水利投资挂钩,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足额上交同级财政,由财政部门另行拨付水政水资源、水土保持管理经费。

(六)增加对水利科技和教育的投入,实行“科技兴水”。每年市财政要从水利专项基金中,拿出一定的资金做为水利科研项目的专项经费。积极开展以提高工程质量效益,降低工程造价的水利新技术及保水、保土和节约用水应用技术的研究。水利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市水利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制定。

(七)大力推广节水技术。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节约用水作为强化水利管理的主要措施,一手抓水源建设,一手抓节约用水。在旱田区大力推广微灌和渠道防渗,在水田区大力推广浅湿灌溉和微咸水灌溉等节水技术,建立节水型农业。对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要限制其发展。工业用水要实行定额管理,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到本世纪末,工业万元产值耗水量要比1990年降低40%,水的重复利用率提高10%。城镇生活用水要推广节水器具,实行按表收费,鼓励居民节约用水和废水利用。大型宾馆和供水集中居民小区要开展“中水”利用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八)加强水利经费管理,改革投资使用办法。要加强资金管理,对水利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水利投资的及时到位,使工程按时完成,讲求经济效益。

七、积极发展水利经济

(一)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水利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运行机制,探索水利发展的新路子。要完善水利产业政策,发展水利经济,在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中逐步壮大自身经济实力,增强服务功能。

(二)水利企、事业单位要转换经营机制,充发利用行业优势和水土资源优势,面向社会开展科研、设计、施工等有偿服务,搞好水电、供水、土地开发、水库渔业开发等综合经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壮大水利产业为目标,把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加强经营管理,讲求经济效益。

(三)在水利工程建设中,要坚持建设、开发、管理、经营、服务为一体,做到自我维持,自我发展。

(四)加强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乡镇水利站作为农村水利基层服务组织,受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双重领导。要加强乡镇水利站的建设,在机构改革中,机构不能撤,队伍不能散,经费不能断。乡镇水利站和基层工程管理单位要围绕灌溉、除涝、乡镇供水、物资供应和科技推广等搞好服务,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大力开展综合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扶持,支持水利部门发展水利经营产业。认真解决好水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关心水利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推动我市水利工作有一个较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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