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县(市)区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116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县(市)区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县(市)区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锦州市县(市)区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县(市)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5号)精神,不断壮大县(市)区财政实力,确保“十一五”县(市)区财源建设规划各项目标的实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县(市)区财源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决策为指导,紧密围绕我市 “三年大变样,十年大振兴”的战略目标,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县(市)区财政实力、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规划发展远景目标,制定积极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基础财源,壮大主体财源,开辟新兴财源,全力推进县(市)区经济发展,努力促进县(市)区财政收入实现高速度、跨越式增长,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程目标
根据全市县乡经济发展实际,到2010年,通过实施县(市)区财源建设工程,以大力发展税源型企业和招商引资、扩大开放为重点,以营造优良、宽松的环境为保证,以工业为主体财源,农业为基础财源,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为新兴财源,提高县(市)区财源效能,初步形成结构合理、梯次分明、布局均衡、稳定可靠、后劲十足、长期受益的地方财源体系,确保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幅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县(市)区经济增长速度持续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确保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具体目标是:
(一)增强经济综合实力
1.到2010年,全市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计划实现674亿元,年均增长16%,其中:黑山县15%、北镇市15%、凌海市15%、义县15%、太和区15%、古塔区16%、凌河区16%、经济技术开发区20%、凌南新区20%。
2.在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到2010年,全市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计划实现27亿元,年均增长18%,其中:黑山县16%、北镇市16%、凌海市16%、义县16%、太和区16%、古塔区18%、凌河区18%、经济技术开发区20%、凌南新区35%。
3.到2010年,全市县(市)区各项税收收入计划完成23亿元,增幅略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
4.到2010年,全市县(市)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累计完成800亿元,年均增长24%,其中:黑山县20%、北镇市20%、凌海市20%、义县20%、太和区20%、古塔区20%、凌河区20%、经济技术开发区35%、凌南新区35%。
5.到2010年,全市县(市)区实际利用外资计划累计达到6.9亿美元,年均增长23%,其中:黑山县20%、北镇市20%、凌海市20%、义县20%、太和区20%、古塔区20%、凌河区20%、经济技术开发区25%、凌南新区25%。
6.到2010年,全市县(市)区引进域外资金计划累计到达233亿元,年均增长21%,其中:黑山县20%、北镇市20%、凌海市20%、义县20%、太和区20%、古塔区20%、凌河区20%、经济技术开发区25%、凌南新区25%。
7.到2010年,规模以上企业计划达到1200户, 实缴税金计划实现13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各县(市)区每年增加2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实缴税金年增幅实现20%以上。
(二)调整财政收支结构
稳步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各县(市)区每年力争提高0.1个百分点,到2010年全市达到4%;在确保非税收入年均增长10%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各项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各县(市)区每年力争提高0.3个百分点,到2010年全市达到85%;主体税种贡献能力不断增强。
通过增加财政收入,结合整合政府财力资源,深化国库收付制度改革,调整支出结构,各县(市)区每年力争提高财政自给率1个百分点,到2010年全市力争由“十五”末的44%提高到50%。
防范债务风险,积极化解债务。各县(市)区当年到期政府刚性债务(含主权外债、中央再贷款、国债转贷)偿付率要保证达到100%。
(三)增加人均可支配财力
在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条件下,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口,确保人均可支配财力与一般预算收入的同步增长,到2010年财政供养人口系数力争降低0.2个百分点。
(四)扩大税源大户规模
积极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坚持以工业化为主导,项目牵动、规模推进。到2010年,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2005年的15户增加到30户,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达到5户。
(五)提高乡镇(街)收入
进一步夯实财源基础,加强重点乡镇建设。到2010年全市115个乡镇(街)一般预算收入力争达到12.5亿元;一般预算收入超1000万元乡镇(街)数量由2005年的11个增加到44个,力争实现全市乡镇(街)一般预算收入全部超过10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引进目标责任机制,制定总体规划。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十一五” 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县(市)区乡镇(街)财源建设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要将财源建设各项指标量化到乡镇(街)和重点企业,着力建设一批财源大乡和税源大户,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的《财源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确定财源建设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制定实施步骤、办法和措施。坚持依法理财,实行理财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县(市)区乡镇(街)主要领导实行财源建设目标责任制,明确财源建设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奖罚办法,对任期内完成目标的,给予相应奖励;任期内完不成目标的,应不予提拔重用,以确保财源建设的成果充分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
(二)优化税收征管机制,清理优惠政策。坚持依法行政,打击各种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为财源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实行属地纳税,避免拉税返税行为,提高收入质量。二是对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进行清理,防止政策过头和县(市)区间优惠政策竞比,招商引资政策的制定要建立在确保财政收入增长、农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三是对福利等减免税企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挂靠的、偷漏税的要坚决恢复征税。四是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农委等部门按政策确认,对符合纳税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计征税金。五是对第三产业实行税收定额征收的行业和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会同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相应提高定额。
(三)强化组织领导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牢固树立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思路,将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与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财源建设工作当作从根本上促进财政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发展后劲的大事来抓。在对县(市)区乡镇(街)主要领导实行财源建设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要保持县(市)区和乡镇(街)党政主要领导的相对稳定,为县(市)区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同时对乡镇(街)财政人员实行上划一级管理,确保财源建设的高质量、高效率、可持续发展。
(四)健全政策激励机制,完善奖励措施。为激励实施县(市)区财源建设工程的积极性,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资金,对实施财源建设工程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奖励。
1.认真落实财政鼓励支持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和《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精神,省对县共享税收定比增量全额返还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对涉农城区和郊区,以2005年为基期年,2006年至2010年,实行省共享税收定比增量部分返还政策;对西海工业区,以2005年为基数,2006年到2007年,实行省共享税收定比增量70%返还政策。
2.继续实行综合绩效考评。按照《锦州市县乡财源建设综合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锦财县〔2005〕268号),继续对县(市)区财源建设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对全部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县(市)区,奖励领导班子30万元;并把考评结果纳入对县(市)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对乡(镇)街制定相应的综合绩效考评奖励办法。
3.设立晋位奖。对在全省100个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排名中位次前移并且各项税收收入、人均实得财力切实增加的县(市)区给予奖励。以2005年全省100个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位次排名为基准,“十一五”期间,位次进入全省前10位的县(市)区比上年每前进1位,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位次进入全省前30位的县(市)区比上年每前进2位,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位次居于全省30名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在省内的位次比上年前进5位以上(含5位)且税收增幅超过20%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前进10位以上(含10位)且税收增幅超过25%的,奖励领导班子2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未参加省排名的根据同期收入数并入全省位次表统一参照排名,当年在省内的位次比上年前进10位以上(含10位)且税收增幅超过25%的,奖励领导班子10万元;排名进入全省前30名的,按照前面奖励政策执行。
当年位次下滑的县(市)区,第二年评比时,要追加计算以前年度下滑的位次,即实际前进位次等于当年上升位次加上上年下滑位次。
4.完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市、县(市)区继续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委托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并建立财政资金的持续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制定相应办法吸纳企业入股,不断扩大担保范围和担保额度,市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重点向县以下税源型中小企业倾斜,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支持。
5.延长财政支农周转金缓还期限。将4县(市)1区所欠市的财政扶县和支农周转金缓还期限延长至2010年。对乡欠县(市)区的支农周转金,县级财政也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减轻乡级财政债务压力,支持乡级财政平稳运行。
上述奖励措施自2006年开始施行,原《锦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锦委发〔2005〕11号)中的奖励措施不再施行。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获奖县(市)区的监督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奖励的县(市)区,一经查实,取消参评奖励资格一年,并扣回所得的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