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117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地方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地方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锦州市地方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辽宁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地方小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适应范围和工作原则
1.本预案所称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地方各类煤矿发生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
3.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坚持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分工、单位负责和社会援助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经济损失。
二、危害特点与灾害分布
煤矿是本市主要危险源之一。境内有各类煤矿36处,其中:凌海市14处、义县15处、黑山7处(含3处露天煤矿)。凌海市的14处煤矿均在班吉塔镇棉花地村和缸窑沟村境内,西南距锦州52公里。开采原始煤层属高瓦斯矿井,属微爆―爆炸一类,有可能自然发火煤层,因此有发生瓦斯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危险。其它煤矿全部开采南票矿务局小凌河煤矿浅部边角残煤,属微爆―爆炸一类,有可能自然发火煤层。虽为低瓦斯矿井,但若通风系统出现问题,也有发生瓦斯事故的可能。境内煤矿属于急倾斜煤层,采面顶板管理困难,开采时有发生顶板事故的危险。义县15处煤矿分布在前杨、高台子、聚粮屯、九道岭等乡镇,距县城最远30公里。境内煤矿均为低瓦斯矿井,属自然发火煤层。由于距地表较浅,周边关闭矿井有积水,故有发生顶板事故和水害事故的危险。黑山县7处煤矿,均位于县城西北20公里的八道壕镇境内。除3处露天煤矿外,其它4处煤矿开采八道壕煤矿开采过的边角残煤,均为低瓦斯矿井,属自然发火煤层。周边关闭矿井有积水,有发生顶板事故和水害事故的危险。
境内所有煤矿由于技术条件、装备水平、管理能力、人员素质等原因,可能诱发瓦斯、顶板、火灾和水害事故。
依据危害分析,制定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下列事故列为重点:
1.高瓦斯矿井可能发生特大瓦斯事故,其它煤矿也有发生瓦斯事故的可能。
2.煤层自然发火引起的特大火灾事故。
3.关闭矿井周边煤矿的开采活动可能诱发特大水害事故。
三、应急救援的资源及制度建设
1.建立煤矿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矿企业交纳60万元风险抵押金,由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证煤矿灾害应急救援。
2.建立煤矿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储备制度。
(1)设备、器材、物资储备以煤矿企业为主。
(2)在煤矿较集中的乡镇建立煤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集中储备应对特大事故处理的应急救援物资。
(3)定期检查物资储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各煤矿必须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定救护协议。保证煤矿发生特大事故时及时救援,减少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四、应急救援指挥
市政府成立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指挥部职责
(1)组织制定、实施煤矿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计划。
(2)协调有关部门应急救援。
(3)统一调配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器材。
(4)向政府报告事故灾情和救援情况。
(5)组织抢救。
(6)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主管煤炭工业副市长
副总指挥 事故县(市)长
市经委主任
成 员 事故县(市)主管煤炭工业县(市)长
事故县(市)煤矿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
事故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辽南监察分局负责人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市煤矿安全监管办负责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
市公安局负责人
市卫生局负责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3.指挥机构设置
指挥部设综合组、抢救组、后勤保障组。
(1)综合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事故县(市)安委会负责人、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事故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市公安局负责人、县(市)公安局负责人组成,传达指挥部负责人指令,协调各组工作,收集事故和事故救援信息并报告,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保卫工作。
(2)抢救组由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事故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事故县(市)国土资源局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勘察、人员撤离、事故控制和抢救,提供事故现场信息和制定抢救措施。
(3)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和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事故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卫生局、事故县(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负责伤亡人员救治、抚恤。事故救援,接待,遇难者遗体、遗物处理,应急救援物资的征集、调度及指挥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五、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1.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请示主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同意后,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由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由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就近的矿山救护队,请求应急救援。
4.应急救援终止由指挥部决定。
5.报警电话:
市政府值班室:3882201
3882210
市煤矿安全监管办公室:3872023
六、应急处理
1.发生瓦斯爆炸、火灾事故时,救援指挥部应当立即通知就近的矿山救护队,请求应急救援。必要时,申请省煤矿救护指挥中心援助。
2.发生透水事故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查明原因、灾情,调集排水设备,排除井下积水。
3.由专业人员做好事故现场勘察,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抢救措施,随机处理。
4.调度医疗救护人员做好抢救工作,事故抢救时间较长时,应制定相应的防疫措施。
5.公安部门做好矿区的保卫工作,监控有关责任人员,防止逃逸。
6.灾情较为复杂时,由指挥部决定聘请专家对事故分析勘验。
7.事故现场保卫工作依有关规定进行。
七、相关规定及其他
1.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2.各煤矿企业也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及时调整或修改。同时上报县(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特大事故预防意识,制定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应当让煤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状态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