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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6〕100号

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农业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5〕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03〕14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委政策研究室、辽宁省农业厅〈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畜牧、家禽、中药材、食用菌等特色产业的发展,积极适应新形势,不断增强自身实力,稳步提高运行质量,获得了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民家庭财产所有权。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指以农民为主体,合作方式由农民选择,入组织自愿,退组织自由。“民管”是指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制定章程,按章程办事,保障成员对组织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指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按照盈余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坚持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要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可以是入股形式的紧密合作,也可以是入会形式的松散合作;可以是生产经营中某个环节的合作,也可以是产销一体化的合作;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形式开展合作。
(四)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需要一个过程,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靠行政手段急于求成。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其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正确引导和积极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五)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六)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按照《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类型及发展目标
(一)组建类型农民专业大户或经纪人发起,农民自愿参加而形成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劳动与营销合作;各级科协牵头,引导农民兴办专业技术协会,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提供技术培训,加强技术示范,统一技术标准,引导入会农民靠科技致富;配合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农民自发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3个环节联为一体,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广大农户从事种养殖业生产;乡(镇)农技部门、供销社转制后兴办各类专业组织,通过发挥技术、资金、信息等方面优势,为农民提供服务。
(二)发展目标以加快农民增收为目标,充分发挥农民自主性与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全市农民逐步加入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来。全市每年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个,集中抓好10个具有示范作用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给予重点扶持。各县(区)要加强对专业组织的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专业合作组织成立区域联合体。
四、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宣传与引导相结合,充分调动农民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走向市场化的需要,是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条件下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是解决分散农户办不了、农村基层组织统不了、乡(镇)部门包不了等诸多问题的有效手段,使其自觉接受这一新的组织形式,自愿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推动政策落实,支持和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
1.建立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立项制度。市政府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示范性专业组织项目建设,各县(区)也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配套资金,用于扶持当地专业组织的发展,形成项目制度化。
2.妥善解决注册登记问题。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以“协会”名义申请登记的,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市民政局《关于加速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通知》要求,经县以上相关涉农部门批复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最后到农委和科协备案。专业组织中的营利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展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经营活动,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经营,注册登记时应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标准。
3.正确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中出现的困难,但不得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
(三)抓好典型示范,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要扎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引导全面发展。
1.加强指导。重点在农产品流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等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带动农户多、运作规范、成员增收水平高、发展前景好的试点示范单位加强指导,逐步培育成代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窗口和品牌的标志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推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上规模、上水平。
2.加强示范项目跟踪。深入项目单位,认真解剖典型,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困难。要加强对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通过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示范单位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扩大扶持试点范围,进一步增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服务的功能,引导更多农户参与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加强组织领导,促进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必要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指导与服务。县以上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抓好组织建设,按其章程开展活动;其他各涉农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帮助其健康发展;民政或其他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审查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年检工作;各级科协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需求,搞好科技服务,通过典型示范、技术培训与组织指导,大力发展技术经济合作型专业协会,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各级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相互配合,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各涉农部门要充分利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教育资源,开展业务培训,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要对县(区)、乡(镇)、村各级干部和农民进行合作经济知识教育,使他们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规则与功能,增强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本溪市农委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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