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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6] 80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2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元。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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