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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84号

关于印发2007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2007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七年七月五日

              2007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

  2007年是实现锦州“三年大变样”目标的决战之年,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五点一线”发展战略,加速辽西沿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建设的关键一年,为全面完成省、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侧重考核:地方生产总值、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额、外贸出口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民营经济增加值、就业和再就业情况等。另外,对各县(市)考核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各区考核社会保障指标。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1.经济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经济协调发展指标、招商引资项目的实效、加速沿海经济带建设及锦州湾整体开发项目实施、工业倍增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项指标和发展民营经济情况。

  2.社会发展指标

  侧重考核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体系建设、商贸中心建设、文化市场管理、扶贫帮困、和谐社区与平安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

  3.城市建设指标

  侧重考核城市规划、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建设等。

  4.软环境建设指标

  考核《锦州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锦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锦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细化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以及《2007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等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考核办法

  (一)日常考核。年初,由市政府与被考核单位签订《政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月(季)情况调度、统计和通报;7月份对上半年各项指标进度情况进行考核;年末,由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对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考核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由市政府政绩考核办组织参与政绩考核的相关部门,采取集中听取汇报、实地考核等方法进行综合考评。

  (二)民主评议。市政府政绩考核办上半年和年终分别组织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工商联会员、政绩考核监督员,以及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一票否决。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取消其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具体包括:完不成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域外引资额)任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严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发生集体越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受到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上组织或机关通报批评;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被确定为后进的单位。

  (四)责任追究。凡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立即纠正并通报批评,在年终评比中降低一个档次。

  (五)结果确认。市政府政绩考核办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核、市长打分、民主评议及汇总相关部门的评议意见,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各项指标情况逐项确认,形成政绩考核初评结果,由市政府政绩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征求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三、考核评比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考虑工作任务的可比性,考核评比工作分三块进行:

  1.县(市)区的评定。

  第一组: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

  第二组: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

  年末按考核积分排出名次,第一组排在前2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县(市),第二组排在前3位的单位为政绩考核先进区。

  2.市政府部门的评定。按年末考核积分确定四个层次,即优秀、先进、合格和不合格单位(两票及两票以上被否决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另设单项奖,奖励在重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3.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评定。按年末被考核单位积分排序,确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单位”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先进单位”,同时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发感谢信。

  (二)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本年度获得政绩考核先进的县(市)区,获得优秀和先进及单项奖的市政府部门,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和先进的中省直单位给予表奖,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绩考核结果。

  (三)获得政绩考核优秀奖的市政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数在原基础上增加5%,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等次的中省直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政绩考核奖金标准

  1.先进县(市)区各奖5万元。优秀、先进及合格的市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奖金起线分别为80元、60元、50元,按月发放。获得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优秀、先进的中省直单位,分别按市政府部门优秀、先进等次的标准自行发放奖金,市委、市政府分别奖励其领导班子6000元、5000元。

  2.获得单项奖的市政府部门奖金按合格等次发放,另奖励单位3000元。

  3.年终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政绩考核奖金,其他工作人员奖金按合格等次发放。

  

  附件:

                  2007年政绩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具体落实《2007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市政府政绩考核工作,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全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实行分块量化打分,基础分为150分。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为10分、实际利用外资额为30分、域外引资额为10分、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10分、地方税收收入为15分、地方生产总值为10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10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10分、民营经济增加值为10分、外贸出口额为5分、就业和再就业为10分、社会保障为10分、民主评议为10分。

  (二)对超额完成重点指标的县(市)区给予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该项指标基础分的50%,未达标项按等比例扣分。

  (三)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指标,达标的不计分,未达标的每项扣3分。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实行量化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

  (一)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600分。

  1.省、市政府指标基础分为15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每项加10分,未达标每项扣10分。不承担省、市政府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基础分。

  2.招商引资指标基础分为300分。其中,境外引资基础分为200分,域外引资基础分为100分。未完成指标的按基础分等比例扣分,完成或不承担此项指标的单位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加分的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30%。

  3.本职工作基础分为100分。达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20%,未达标的按总量平均等比例扣分。

  4.机关建设基础分为50分。对落实《锦州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每人次扣20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擅离工作岗位等现象,每人次扣5分。

  (二)“双满意”基础分为200分。

  (三)民主评议基础分为100分。

  (四)市长评议基础分为100分。年终各位市长分别对所分管的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进行综合打分,每个单位满分为100分。

  三、民主评议分四个等次

  对各县(市)区的民主评议:“好”为10分,“较好”为7分,“一般”为4分,“差”为0分。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评议:“满意”为100分;“基本满意”为80分;“一般”为60分;“不满意”为0分。

  四、单项另加分和扣分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300万美元(域外2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5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外资每超额10%加1分(域外引资每超额30%加1分)。

  (二)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500万美元(域外4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5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外资每超额10%加1分(域外引资每超额30%加1分)。

  (三)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60万美元(域外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20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外资每超额10%加10分(域外引资每超额50%加5分)。

  (四)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当年争取上级无偿拨款300万元加20分。超过300万元,以上年争取无偿拨款总额为零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加3分;争取社会捐赠50万元以上的加20分,每增加50%加5分。(上述内容依据有关部门文件和银行进帐单等确认)

  (五)年内获得国家级表彰和“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荣誉,县(市)区每项加2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2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县(市)区每项加1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县(市)区每项加0.5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5分。申请加分单位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六)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因行政效能问题被投诉的公务员(依照公务员管理)每人次扣20分。

  (七)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当年受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违纪处分每人次扣20分。

  (八)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扶贫开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以及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治理等工作,年末达标的不加分,未达标的县(市)区每项扣2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扣20分。

  (九)对办理市人大议案过程中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办理任务的,县(市)区每件扣2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扣20分。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符合规则的,县(市)区每件扣2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扣20分。

  (十)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复上访(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引起严重后果的,县(市)区每件(次)扣2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次)扣20分。

  五、量化指标的考评依据

  (一)县(市)区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计分作为考评依据,年末经主管市长审阅签字后,由市政府政绩考核办汇总。

  (二)对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所承担的省、市下达的指标和《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以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及政绩考核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三)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实际利用外资、域外引资和外贸出口指标完成情况及大项目资金到位确认情况,以市科技局、发改委、外经局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四)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民营经济增加值分别以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五)社会稳定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市综合治理办、公安局、信访办、市民投诉中心、安监局、应急办、扶贫办、计生委等部门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六)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双满意”、“政风行风评议”、效能投诉等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情况,分别以市政务公开办、审批办、法制办、机关工委、纠风办、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市政府督察室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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