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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6] 1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与省政府签订的《大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做好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烟粉尘总量控制目标,特制定本计划。
  一、全市总体目标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大连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9.5%、15.9%,即控制在5.43万吨、5.05万吨以内。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3.4%、15.0%,即控制在11.50万吨、10.12万吨以内,其中电力行业到2010年不超过6.44万吨。
  烟粉尘排放总量到2008年、2010年分别削减6.0%、10%,即控制在7.43万吨、7.11万吨以内。
  各地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详见附件。
  (二)环境质量目标
  1. 水环境质量
  到2008年、2010年,碧流河水库高锰酸盐指数达到Ⅱ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均达到95%。
  2. 环境空气质量
  到2008年、2010年,全年分别有95%以上天数达到二级标准。到2010年,一级天数达到75天。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原则和措施
  我市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统一口径,原则上以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确定排放基数,在确保完成全市排污总量削减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区“十一五”经济发展规划和污染物削减能力,重点考虑大企业搬迁及“一岛十区”等新建经济区域排污量增减对区域的影响,进行全市平衡。
  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减少烟粉尘排放总量的主要措施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关闭中小型水泥厂。同时,要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力度,在冶金、建材、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污增效。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考核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排放总量指标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区要将其纳入本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总量指标分解到具体的排污单位、落实削减任务,并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通过年度计划的制定,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实现计划目标。
  从2006年开始,全市将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排放情况。总量削减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将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党政一把手环保工作实绩考核内容。2008年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并将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附件:1.  大连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doc
     2.  大连市“十一五”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doc
     3.  大连市“十一五”烟粉尘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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