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提高市直单位人员补贴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6〕95号
关于规范提高市直单位人员补贴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葫政办发〔2004〕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列入市人事部门管理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市直全额拨款单位中的合同制工人(不含聘干人员)。
二、缴费基数
市直事业单位取消双基数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月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补贴、住房提租补贴、独生子女费、女职工卫生费、家属补贴、老粮煤补贴。
三、发放项目
取消离退休人员原统筹项目的综合补贴(粮油补贴、粮提价补、粮改补、五种副食补贴、肉补、煤水差价补、煤气补、洗理费、小伙食补、1993年后离退休人员的节支奖、地区津贴及原小综合补)、职务补贴、交通补贴、书报费补贴,纳入新建立的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其新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为:基本离退休费(职务工资、津贴及历次调整的离退休补贴费)、规范提高后新建立的生活补贴、老粮煤补贴、离休人员的护理费、独生子女费、1993年10月1日前的离退休人员加发的生活补贴、1945年9月2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按年加发的生活补贴、及按上述项目标准13%计算的住房提租补贴。列入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部门负责发放。养老金出现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执行时间
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职)休人员新的统筹项目和标准从2005年1月起执行。
五、其他事宜
1、在职人员规范提高的补贴未作调整的单位,离退(职)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原标准发放。
2、参保单位未按新的统筹项目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离退(职)休人员新列入统筹补贴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待补齐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3、已参保的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在国家未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前,仍然按照葫政发〔1997〕2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双基数双比例”征缴模式。其缴费比例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照上月工资总额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退休职工单位要为其缴纳上月离退休费总额的40%,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新确定的统筹项目全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附件:在职人员新列入的统筹项目的补贴标准对照表一
离退(职)休人员新列入统筹项目的补贴标准对照表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