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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

抚政发[2006]16号

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对我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它有利于解决分散经营与统一市场的矛盾,促进农户小规模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的对接,为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提供有效载体;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户的联结,解决市场、企业、农户之间的诸多矛盾,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有利于优化配置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实现农村相关产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培养懂技术、有知识、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型农民。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面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大力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品,统筹规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

  (二)基本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坚持立足主导产业发展的原则;坚持自愿互利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坚持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宗旨,对外追求其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原则。

  (三)工作目标。要大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协会,在此基础上,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协会向合作社过渡和转移。到2010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达到3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要达到200个以上),带动农户2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8%。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分类登记,民政部门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农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登记。民政和工商部门要免收注册登记费,简化登记程序,自受理之日7个工作日内办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申请注册,规范使用证明商标,对知名的合作组织,在认定知名商标时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严肃查处假冒合作组织商标、商号的侵权行为。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扶大、扶优、扶强为目标,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农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适当资金给予扶持,县、区财政要按1:1配套安排,重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实施标准化生产,开拓市场等项目。各级农业部门在安排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时,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专项资金范围。科技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开发、推广项目优先立项支持,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项目,在农发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带动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出台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享受。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税收减免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按照财税〔1994〕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所列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改善信贷服务。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服务力度,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足够的专项信贷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需要。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通过社员联保、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及时满足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农村信用社在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

  (五)在用地、用电、运输和动物监督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用地主体明确、产权清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缩短审核报批时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临时性用地,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植、养殖业的用电,享受最低优惠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输自产和社员的鲜活农产品,按照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动物监督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办理检疫证明提供方便。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合作经济组织的自产自销产品的摊位。

  (六)支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外贸等部门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时,要给予支持并减免关税。

  (七)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兼职,并按贡献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管理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确保相应的福利待遇及工资标准。大中专毕业生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并经县以上的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连续工作满1年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提拔使用时给予优先考虑。

  (八)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农业生产标准、进行技术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秩序整顿,调整农资供应点布局;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农资销售点,对社员实行统一农资供应;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各级政府对其申报基地和产品认证,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在标准化基地建设过程中,对列入省级、市级典型的,各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服务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切入点,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规范管理、大力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制订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二)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工商部门要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积极向农业主管部门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情况;监察、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各级民政、人事、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务、林业、贸易、粮食、动监、税务、供销、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积极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三)要正确处理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经济合作的性质,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有悖于其宗旨的非法活动,不能干预村行政事务;要教育社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村民义务。村级集体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帮助解决各项活动中出现的困难;在全面建设农村村落社区的同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发展规划,通过农村村落社区建设,培育和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一步充实农村村落社区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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