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及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抚政发[2006]1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及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解决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问题,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抚委办发〔2006〕1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及保险费征缴工作(以下简称扩面征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面征缴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通过依法强化扩面征缴,实行部门联动,责任落实到人,督查到位。到今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7.3万人;完成保险费征缴7.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7.5%,其中征缴收入 6.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0.5%,清欠收入1亿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6.9万人;失业保险参保54.8万人;工伤保险参保46万人;参保人员缴费率达到90%以上,新增扩面人员缴费率达到100%。
扩面征缴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扩面征缴的原则。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2.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属地对各县、区分解扩面目标并进行考核;各县、区政府是扩面征缴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参保工作,完成扩面目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
3.坚持社会保险扩面与保费清欠、征缴同步的原则。保险扩面、征缴及清欠工作要同步推进。在参保人数增加的同时,实现缴费率同步提高,社会保险费收入同步增长。
4.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参保企业以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参保人员以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为重点;参保险种以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扩面为重点,带动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扩面。
二、扩面征缴工作的责任与措施
1.劳动保障部门要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作为核定其《工资使用手册》的依据;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暂缓建立企业年金;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未依法参保的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一律暂缓年检或颁发许可证;对无故不参保或不缴纳保费的单位,暂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特殊工种认定。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为新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必须告知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资料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新注册信息转达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年检时要分别查验单位参保凭证。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提取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工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对参保人数少于计税工资人数的单位,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核准税前列支人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发票时,必须同时出具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等参保凭证。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年检和缓售发票,直至参保或补缴保费。
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中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暂缓办理营运手续。
5.民政部门对未依法参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办理相应的资质审核,并责令其尽快参保。
6.公安交警部门对未依法参保的单位购置的新车不予办理牌照,对已有的车辆暂缓年检。纪检部门、控购办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保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小汽车申购手续。
7.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必须要求企业在办理征地、规划审批、工程招投标、改扩建工程开工、竣工验收以及商品房销售等手续时 ,出具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的有关凭证,否则不予办理征地、规划审批手续,取消项目投标资格,暂缓办理房屋开发资质和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年检手续。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地煤、文化、卫生等部门对不能出具参保凭证的应参保对象,暂缓办理有关审批或年检手续。
9.科技局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保险费的单位的科研项目,不予立项审批,不予政策扶持;对其新、改、扩建项目,发改委不予立项审批,不予办理国债支持;对其技术改造,经委不予立项审批。
10.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享受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公务出国手续。
11.人事、编制部门在事业单位年审登记、核发工资手册时,要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情况作为审核的前提条件,对拒不参保的事业单位,不予核发工资手册。
12.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市扩面征缴工作,继续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宣传参保缴费的先进典型,定期发布不依法参保的单位及法人代表名单,在全市形成参保光荣、不参保违法的舆论氛围。
13.市保险扩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掌握扩面征缴进度,定期为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扩面征缴工作情况;对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应缴费而未缴费的用人单位,由保险扩面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新闻单位予以曝光。
14.市及县(区)要把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作为考核企业法人代表的重要依据。对欠缴保险费的企业,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法定代表人年薪;未实行年薪制的,法定代表人不得获取奖金等奖励。
15.市政府领导实行社保工作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办分管单位的保险扩面征缴联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16.市绩效考核办、市目标办要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定期对全市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保险扩面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将社会保险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追加到年终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扩面征缴工作的监督与处罚
1.市绩效考核办、市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办对扩面征缴不力的县(区)和单位,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令其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对不支持、不配合扩面征缴工作的县(区)、部门和有关人员,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推诿扯皮、严重影响扩面征缴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纪检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外经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农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工商联等部门要将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费作为各类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各级“文明单位”、“劳动模范”、 “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3.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坚决查处违法案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严格执法,加大对不依法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
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6.对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经地方税务机关催缴两次以上仍拒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7.用人单位因不设账册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账册、材料,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不准确、少缴或者迟缴社会保险费,除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各县、区所属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县、区负责对其督办;对未完成市政府下达保险扩面任务的,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增长幅度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县、区,市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县、区财力。
10.对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受理的举报和投诉不及时调查处理的;故意不征或少征社会保险费的;伪造或者篡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的;相关部门人员未尽职责造成单位不参保、不缴费、少缴费的。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