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丹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推进丹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丹政办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加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养老保障问题
1.参保资格的确定
对于被征地农民中在被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当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被征地农民本人不同意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参保条件的确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首先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参保人数。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名单上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3.缴费标准的确定
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缴费标准,应当以规定的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按每位被征地农民情况分别计算。
4.养老保障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
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收益一级政府负担不低于30%,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村集体负担不低于40%,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30%,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支出,不足部分由收益一级政府给予解决。村集体自愿增加负担比例的,可以适当增加,则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减少。
收益一级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
5.资金使用和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资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时,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和挤占。
6.户口转移的处理
参保人员在丹东地区县(市)区内迁移户口的,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参保当地,达到享受待遇条件时,在参保当地领取养老保障金。
二、关于参加城镇养老保险问题
1.参保条件和办法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可以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其中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男未满年45周岁、女年未满40周岁的,可以自愿从1998年1月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对于在1998年1月年龄未满16周岁的,可以从年满16周岁时补缴。
被征地农民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在被征地当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并备案。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应在获得经济补偿后的半年内到市、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养老保险费,逾期未补缴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享受补缴政策。
2.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原则上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由被征地农民自行负担。
对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人员,可以由征收和征用土地收益一级政府实行统一补贴5年,补贴标准为自被征地时前溯5年缴费基数的6%。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列支,不按规定缴费的不予补贴。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当时年龄已满16周岁以上,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顺延补贴不超过5年。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后,按照丹东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其他问题的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辽政办发〔2005〕81号文件实施以前被征地农民的工作,尤其是要注意对应被征地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如果发现有政策欠账问题,应当立即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给予解决,并负责积极主动做好稳定工作。
1.必须坚持严格按照被征地当时对应期内的各项政策处理的原则。绝不能突破当时和现在的政策规定,杜绝引起攀比上访。
2.在上述基础上,应当按照现在的户籍身份所对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分别进行处理:
符合各自户籍身份(无论城市或是农村户口)低保条件的,及时按现行低保政策给予研究解决。
农转非并且被城镇企业招工,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在下岗失业的;或是农转非但是尚未被城镇企业招工,已经参加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均应当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中,符合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障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农转非但是尚未参加城镇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应当从现在起立即办理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其中,符合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障补贴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尚保留农村户口,并尚未参加城镇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按照被征地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政策宣传工作,是贯彻落实辽政办发〔2005〕81号文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抓紧时间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工作体系,尽快启动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起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申报审核以及经办工作的流程办法和制度,加强综合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申报、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支付、编制养老保障资金预算等业务经办工作,保证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好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统筹账户和调剂资金,确保所需资金及时到位,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做好保费的收缴和存储、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对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核准及信息反馈工作,准确测算和确定被征用土地需要安置人员的情况、安置费和征地补偿费;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参保人员户籍、年龄的审核;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访工作。
二○○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