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19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
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我市三峡库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由于工艺问题、管理问题、机制问题等原因,还没有得到较好处置。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污泥处置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方式、工艺路线、处置标准等尚未形成系统性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结合我市实际,有效推动污泥处置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市政委、市经委、市科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以及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多次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三峡库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基本情况
(一)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
目前,我市有23座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日处理生活污水22.29万吨,日均产生污泥187.98吨,平均产泥率8.43吨/万吨污水。按照污水处理厂工艺路线设计和市政府原批准的污泥处置方案,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厂内脱水设施处理到含水率80%以下,便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这种处置路线是目前最经济、最可靠、最便捷的方案,在国际国内大量采用,但对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要求较高,填埋操作要十分规范,同时也增大了垃圾填埋场的运行费用。我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现在实行的是互为处理、相互支持、互不付费,各自消化处理费用的模式,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营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分别负责的体制,在污泥处理和渗滤液处理中存在一些矛盾。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对垃圾填埋场的运行经费本来就安排不足,垃圾处理场难以再无偿处理污泥,加之过去经验不足,垃圾处理场填埋污泥时没有规范操作,造成部分垃圾填埋场渗漏膜孔堵塞,影响到垃圾填埋场安全和正常运行,部分垃圾填埋场拒绝接收污泥,造成了不良影响。经市政府协调后,垃圾填埋场接收污泥的矛盾得到了缓解,但还没有根本解决问题。一是垃圾填埋场无偿填埋污泥和运行经费不足,影响了垃圾填埋场的积极性和规范操作,有可能再发生新的问题。二是污泥没有得到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泥挤占了填埋库容。
(二)我市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市政府于2005年批准了市市政委编制的《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市水务集团按照《规划方案》编制了主城区唐家沱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今年4月完成了项目初步设计,目前正在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市水务集团还对库区17个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进行了研究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了“半干化+填埋”等处理工艺。6月21日和7月3日,市发展改革委在市水务集团邀请专家讨论的基础上,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库区污泥处置方案再次进行了深入论证。按可研报告提出的处置方案,17个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投资高达1.7亿元(平均1000万元/座),运行成本高达280元/吨(约折合每吨污水0.28元)。此方案投资规模大,运行成本高,难以有效对接国家政策支持,也与库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符,不具备实施条件,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尤其是要研究建立污泥处置的价格机制,采取更加合理的方式解决污泥处置问题。此外,市市政委、市经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对污泥处置也开展了资源化利用的方案研究,经检验,我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除含水率较高外,其他指标均达到了资源化标准,可以用作水泥熟料、火电厂燃煤填充料、替代制砖粘土和土壤肥料等,资源化利用空间较广。
二、进一步推动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意见
(一)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原则,做好污泥处置工作。按照主城区、远郊区县、小城镇3个区域分类,近期和长远相结合,加大资源化力度。一是主城区,污泥集中、量大,城市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强,按照“干化+填埋+资源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污泥干化处置项目建设,同步研究资源化方案。二是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按照“资源化+填埋”的工作思路,以填埋方式兜底,推进资源化工作。有一定经济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半干化+填埋或资源化”的方案。三是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危险物质、产生量小,应按照“资源化”方案,充分考虑农用、林用方案解决。要按此工作思路,修改完善《规划方案》,作为我市开展污泥处置工作的指导方针。由市市政委负责落实。
(二)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确保规范操作,达标运行。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积极做好污泥资源化工作的过程中,卫生填埋将是我市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兜底方案。因此,要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广垃圾处理场运行较好区县(自治县、市)的成功经验。一方面污水处理厂要确保按设计规范运行,污泥经机械脱水要达到80%以下含水率后出厂;另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垃圾填埋操作流程和污泥填埋规范程序,加强技术培训,加强污泥填埋管理,确保垃圾处理场按规范达标运行。由市市政委、市水务集团和市水投集团分别负责落实。
(三)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相互衔接的付费机制。经研究论证,建议按以下取费标准建立付费机制。
1.垃圾处理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出场原汁渗滤液为计量,污水处理厂按每吨15元收取处理费。
2.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含水率在75%―80%,并由污水处理厂运送至垃圾处理场,垃圾处理场按每吨收取处置费80元;含水率在60%―75%,按每吨收取处置费70元;含水率在60%以下,按每吨收取处置费60元。
3.处理费来源。根据我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不同的运营体制以及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当前财力的实际情况,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所需处理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处理场支付1/3,市承担2/3;区县(自治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所需处理费由市补助给污水处理厂。市补助部分处理费,待国家对我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费补贴确定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市水务集团或市水投集团统一在污水处理费成本中核定,区县(自治县、市)承担部分处理费由相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污泥、渗滤液处理费用均由业主各自承担,市政府在核定相关补贴费用时一并纳入考虑。
(四)整合相关行业资源,通过价格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泥处置。以垃圾处理场填埋污泥的处置费补助标准为限额,按照发展循环经济要求,因地制宜地推进污泥转化为水泥熟料、火电厂燃煤填充料、替代制砖粘土、土壤肥料等资源化工作。由市市政委和市经委牵头在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市等地分别选择堆肥、水泥原料、制砖或其他资源化方案试点,寻求更加合理可行的资源化利用途径;同时,市经委、市园林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和试点企业的协调,市环保局做好环境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