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行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的通知
渝办发〔2006〕1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举行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每四年一届的全市性综合性运动会,是全面展示体育事业发展成就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平台,是深入推进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对我市正在开展的2008年奥运会和2009年第十一届全运会备战工作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5月举行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日期、地点和赛程
(一)时间:2007年5月1―7日(5月1日开幕,5月7日闭幕)。
(二)地点: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和有条件的区县(市)及企事业单位。
(三)赛程:主要比赛在2007年5月1―7日举行,其他赛事在此前举行。
二、运动会主题
魅力市运,诚信市运。
三、主协办单位、组委会、工作机构
(一)主办: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教委。
(三)协办: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化广电局。
(四)组委会:由市领导出任组委会名誉主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出任主任和执行主任及副主任,由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出任组委会成员。
(五)工作机构:组委会下设秘书组、竞赛组、开闭幕式组、安保组、后勤组、参赛资格审查组、单项竞赛组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组委会和工作机构具体名单待与有关部门商定后另行通知。
四、项目设置
既兼顾我市竞技体育发展需要和群众喜爱,又兼顾奥运项目和非奥项目,本届运动会设田径、游泳、跳水、艺术体操、举重、摔跤(自由、古典)、柔道、跆拳道、拳击、射击、射箭、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牌(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门球、钓鱼等21个项目。
五、组团和计分办法
(一)组团:以区县(自治县、市)、行业体协、驻渝部队为单位组团参赛。
(二)计分:设立成年组和青少年组(分区组和县市组),两个组的成绩按分值记入团体总分,排列团体名次。
附件:1.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2.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项目、奖牌设置及运动员年
龄、参赛人数规定
3.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承办单位一览表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为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促进青少年体育训练,加速培养体育后备力量,检验我市竞技运动发展水平,为第十一、十二届全运会发现、选拔优秀后备人才,定于2007年5月举办市第二届运动会。
本届运动会的主题是“魅力市运,诚信市运”。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总则。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5月1―7日,在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及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体育场(馆)举行,部分竞技项目比赛先期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跳水、艺术体操、举重、摔跤(自由、古典)、柔道、跆拳道、拳击、射击、射箭、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套路、散打)、棋牌(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门球、钓鱼共21个项目。
三、参加单位
以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各行业体协、驻渝部队为组团单位。
四、组别设置
设成年组和青少年组。
五、运动员资格
(一)成年组
1.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工作或学习在本市行政区城范围的市民和驻渝部队。市民户口于2006年12月31 日以后迁入本市的不得报名参赛。本市正式户口的确认以居民身份证为准(不含临时身份证)。驻渝部队参赛运动员到本市的时限与市民户口迁入时限相同。
2.各区县(自治县、市)代表团的运动员以户口所在地区选拔组团。
3.各行业系统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单位在编人员。驻渝部队代表团的运动员必须是部队在编的现役军人;凡借调人员不得代表所属系统报名参赛。
4.市优秀运动队的重庆籍运动员回原输送区县(自治县、市)组团参赛。
5.各区县(自治县、市)、各行业系统于2006年12月31日前完善手续正式接收的市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可代表接收单位参赛,如接收单位不组团参赛的,可代表原输送区县(自治县、市)参赛。
6.各区县(自治县、市)、各行业系统与市优秀运动队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签订了长期联办协议的(联合协议的期限认定以“第十一届全运会”为准)。运动员可按协议代表联合办队的单位或所属系统参赛。
7.参赛运动员的代表权资格出现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至正式报名日期仍未协商解决的,该运动员不得代表争议的双方参赛,但可以个人名义参赛。
8.成年组不执行运动员交流,只能代表本地区或本系统参赛。大专院校学生只能参加成年组比赛(不含跳水项目)。
(二)青少年组
1.执行《重庆市青少年体育比赛运动员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2.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和正式学籍的在校普通中、小学生。
3.各区县(自治县、市)输送到市青少年体校各分校(重点项目)、九龙坡区体校(游泳项目)和“全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校”的运动员,占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报名名额时,原输送区县(自治县、市)也同时报名(占报名名额),方可实行两次记分(不含两人或两人以上项目)。
4.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的适龄运动员只能代表原输送区县(自治县、市)参赛,报名前必须持直属训练单位出具的证明和身份证,在市体育局办理注册手续。
5.运动员代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参赛,按学籍管理的原则认定,属正常升学、转学的,必须到市体育局办理参赛单位变更手续。
6.区县(自治县、市)体校培养的运动员,经双方体育部门和运动员协商同意,可进行交流。拟进行交流运动员的体校,必须签订由市体育局统一印制的运动员交流协议书。在2006年10月31日前到市体育局注册备案后重新办理参赛卡,方可代表引进区县(自治县、市)参赛。
7.经市体育局批准同意输送给解放军的运动员,方可参赛。
8.骨龄
(1)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由市体育局组织的骨龄检查。骨龄检查统一使用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中国人手腕骨发育标准(CHN法)》,由市体科所拍摄骨龄片和诊断骨龄。骨龄检查费由运动员所代表的单位支付。
(2)骨龄检查的对象和时间:凡参赛运动员必须在参加2006年以前的各年度单项比赛中,按规定检查骨龄,并办理参赛卡(射击、射箭、艺术体操运动员不检查骨龄)。
(3)依据骨龄检查诊断结果,凡骨龄超过生活年龄(按出生年月计算)1岁以上的(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拳击为1.5岁)应升组参赛;凡超过青少年组年龄的可参加成年组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报项:各代表团报项少于5项的,只记单项成绩,不记代表团总分。
(二)各单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同一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项目和一个年龄组别的比赛。
(四)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参赛项目的报名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目比赛。
(五)2006年以前(含2006年)参加过各项目市级青少年锦标赛的运动员,方可报名参赛(市优秀运动员除外)。
(六)各参赛单位在报名前应在当地保险机构对所有参赛运动员、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并在报名时提交保险单复印件。
(七)各参赛单位负责对本代表团参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报名表必须有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组团公章。各单项比赛报名时,每队需交资格保证金1000元,比赛结束后,未发生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的队退还保证金。
(八)名称:各代表团、运动队参赛名称可由赞助单位冠名。
(九)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包括正、副团长)按参赛运动员总人数15:1配备;运动员总人数不足90人的代表团,工作人员可配至6人,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均不得超员。
七、报名、报到办法
(一)本届运动会实行两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将确定参加本届运动会的项目和运动员预计人数,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大会统一制订的报名表格式打印(一式2份),并加盖组团单位公章报市体育局(邮编:400015,电话:63620662,联系人:牟琳),逾期报名的不予受理。
2.第二次报名:参赛单位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采取集中报名或邮寄的方式,按规定时间报名;一经报名不得更改和补充。
3.第二次报名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参赛单位必须按弃权人数向市体育局交纳每人200元的罚款,否则取消该单位计团体总分的资格。
(二)报到:各参赛队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日期、地点准时到赛区报到。
八、竞赛办法
(一)各比赛项目规则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出版的最新竞赛规则和有关规定。
(二)各项竞赛均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不足3个队参赛(不含3个队)的竞技项目不进行比赛。
(四)原则上成年组和青少年组分场比赛。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单项团体总分
1.各项目(成年组)、各组别(青少年组)分别设单项团体总分。以各单项前12名的名次得分、破纪录分计入单项团体总分。
2.各单项比赛均录取前12名(含小团体赛、双打、混双比赛),得分按13、11、10、9、8、7、6、5、4、3、2、1计算(田径乙组短跳项目分值、奖牌×2计入单项团体总分)。
3.足球、篮球、排球前12名的运动队分别按13、11、10、9、8、7、6、5、4、3、2、1×4积分、奖牌计入代表团总分。不足录取名额参赛时,按该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计入代表团总分。
4.超、破纪录的得分,分别按不同等级加分。超世界纪录增加45分和5枚金牌,超亚洲纪录增加27分和3枚金牌,超全国纪录增加18分和2枚金牌,破重庆市最高纪录增加9分和1枚金牌;举重项目超、破纪录按总成绩计算。
5.一名运动员在1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的,只按最高一次计算。
6.在计算单项名次得分时;如一个单项成绩与两个以上单位得分相等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设纪录的项目(田径、游泳、举重、射击、射箭等),按超、破世界、亚洲、全国、重庆市纪录排位,超世界纪录次数多者,名次列前,余次类推。如仍相等,则按金、银、铜牌数排位,金牌多者名次列前,余次类推。
(2)其他单项(跳水、艺术体操、摔跤、柔道、跆拳道、拳击、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棋牌、钓鱼等),按获得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按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列前,余次类推。
(二)代表团总分
代表团按成年组、青少年组(区组、县市组)分别排列代表团总分名次。
代表团总分奖计算方法:成年组以竞赛成绩总分计算;青少年组以竞赛成绩总分、输送奖名次分、奖励分、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次数分计算:
1.竞赛成绩总分
(1)竞赛成绩总分。成年组、青少年组按区组、县(市)组分别录取前12名。
(2)代表团竞赛成绩录取办法。各代表团报名参赛项目不限。
成年组按所报参赛项目的单项团体总分计入代表团总分。
青年组在所报参赛项目中(田径项目必报),选计单项团体总分(含足球、篮球、排球、门球)最高分值的7个项目和田径项目计入代表团总分。
2.输送奖名次分
各代表团在2003至2006年这一周期输送奖的名次得分。向市优秀运动队输送的运动员(以市政府文件为准),每输送1人,按1分计算,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在输送单位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市体育局的裁定为准。
输送奖的名次得分,按30、28、27、26、25、24、23、22、21、20、19、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2、l计入代表团总分。
3.奖励分
在第十届全运会上为重庆代表团获得奖牌和代表团总分的运动员(区县自训),所获奖牌数和相应名次的分值乘以2记入原输送单位代表团的奖牌总数和代表团总分。
(1)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奖牌,按2枚奖牌数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所获名次按市运会的相应名次分别乘以2计入代表团总分。
(2)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奖牌,按1枚(金、银、铜)奖牌分别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所获名次按市运会的相应名次分别分乘以1计入代表团总分。
4.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次数分
各代表团在2004年至2006年这一周期参加市级青少年锦标赛次数分。每参加一个项目按1分计算(以当年秩序册为准)。
市级青少年锦标赛参赛总次数分,按12、10、9、8、7、6、5、4、3、2、l计入代表团总分。
5.团体总分计算
青少年组按竞赛成绩总分、输送奖励名次分、奖励分、参赛次数分相加之和计算代表团总分,总分多者名次列前。如相等,按超、破世界、亚洲、全国、重庆市纪录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按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按单项第1―8名顺次多者,名次列前,分别录取区组、县(市)组前12名。
在我市出席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上,渝中区代表团获得的金牌分值记入该代表团总分,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名次并列。
成年组按竞赛成绩总分计算,总分多者名次列前。如相等,按超、破世界、亚洲、全国、重庆市纪录多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按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按单项第1―8名顺次多者,名次列前,录取前12名。
(三)代表团奖牌奖
1.2005年全运会上获得的奖牌。
2.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一枚奖牌×2。
3.本届比赛获得的奖牌。
4.本届比赛超、破世界、亚洲、全国及重庆市最高纪录的奖牌。
以上4类奖牌合计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代表团奖牌奖,成年组、青少年组(区组、县市组)分别录取前8名。
(四)单项奖
个人单项、接力、单项团体(含足球、篮球、排球、门球)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各一枚及证书,获得其余奖励名次的运动员(队)分别颁发证书;获单项团体前3名的单位颁发奖杯,获得其余奖励名次的单位分别颁发奖状。
不足录取个人(队)数参赛的项目,按比赛成绩有效的实有人(队)数录取名次及计分和奖励。
(五)市运会设“输送奖”、“体育道德风尚奖”、“最佳赛区”和“最佳承办单位奖”,其评选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市运会公布以下三项成绩
(一)代表团总分名次。
(二)代表团金、银、铜牌数。
(三)代表团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数。
十一、检查机构和仲裁委员
(一)参赛资格审查组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违纪行为等项工作。
(二)各项竞赛均成立仲裁委员会,并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二、兴奋剂检查
按照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市体育局将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扩大对参赛运动员的抽查面,以避免发生兴奋剂事件。抽查中,如发现呈阳性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三、凡违反竞赛规定,如虚报年龄、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名次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十四、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组委会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组委会竞赛处与承办单位协商选调。
十五、经费
(一)成年组参加运动会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青少年组运动员的食宿费,由市里给予部分补贴,其他经费自理。
(三)市里对各赛区给予承办竞赛经费的部分补贴。
十六、本竞赛规程总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重庆市第二届运动会
项目、奖牌设置及运动员年龄、参赛人数规定
序号
项目
组 别
年龄规定
人
数
总人数
金牌数
金牌
总数
1
田径
成年男子组
1989.12.31以前
5
48
14
116
成年女子组
5
1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1.1―1991.12.31
8
15
青少年女子甲组
8
15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1.1―1993.12.31
6
14+7
青少年女子乙组
6
14+7
青少年男子丙组
1994.1.1以后
5
8
青少年女子丙组
5
8
2
游泳
成年男子组
1991.12.31以前
5
30
9
58
成年女子组
5
9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2.1.1―1993.12.31
5
10
青少年女子甲组
5
10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4.1.1以后
5
10
青少年女子乙组
5
10
3
跳水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1.1―1993.12.31
2
12
3
16
青少年女子甲组
2
3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4.1.1―1996.12.31
2
3
青少年女子乙组
2
3
青少年男子丙组
1997.1.1以后
2
2
青少年女子丙组
2
2
4
艺术
体操
青少年女子甲组
1989.1.1―1993.12.31
3
10
5
14
青少年女子乙组
1994.1.1―1995.12.31
4
5
青少年女子丙组
1996.1.1以后
3
4
5
举重
成年男子组
1989.12.31以前
6
47
8
51
成年女子组
5
7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1.1―1991.12.31
10
10
青少年女子甲组
8
8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1.1以后
10
10
青少年女子乙组
8
8
6
摔跤(自
由、古典)
成年男子组
1989.12.31以前
12
36
16
48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1.1―1991.12.31
12
16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1.1以后
12
16
7
柔道
成年男子组
1989.12.31以前
6
48
8
52
成年女子组
6
8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1.1―1991.12.31
10
10
青少年女子甲组
10
10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1.1以后
8
8
青少年女子乙组
8
8
8
跆拳道
成年男子组
1989.12.31以前
6
44
6
44
成年女子组
6
6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1.1―1991.12.31
8
8
青少年女子甲组
8
8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1.1―1993.12.31
8
8
青少年女子乙组
8
8
9
拳击
成年男子组
1989.12.31以前
8
24
9
27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1.1―1991.12.31
8
9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1.1―1993.12.31
8
9
10
射击
成年男子组
1987.12.31以前
4
28
4
28
成年女子组
4
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88.1.1―1991.12.31
5
5
青少年女子甲组
7
7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2.1.1以后
3
3
青少年女子乙组
5
5
11
射箭
青少年男子组
1991.1.1―1994.12.31
3
6
3
6
青少年女子组
3
3
12
足球
成年男子组
1989.12.31以前
18
72
1×4
72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0.1.1―1992.12.31
18
1×4
青少年女子甲组
18
1×4
青少年男子乙组
1993.1.1以后
18
1×4
13
篮球
成年男子组
1989.12.31以前
12
48
1×4
48
成年女子组
12
1×4
青少年男子组
1990.1.1―1991.12.31(6人)
1992.1.1―1993.12.31(6人)
12
1×4
青少年女子组
1990.1.1―1991.12.31(6人)
1992.1.1―1993.12.31(6人)
12
1×4
14
排球
成年男子组
1988.12.31以前
12
48
1×4
48
成年女子组
12
1×4
青少年男子组
1989.1.1―1991.12.31(6人)
1992.1.1以后(6人)
12
1×4
青少年女子组
1989.1.1―1991.12.31(6人)
1992.1.1以后(6人)
12
1×4
15
乒乓球
成年男子组
1991.12.31以前
4
24
7
19
成年女子组
4
青少年男子甲组
1992.1.1―1994.12.31
4
6
青少年女子甲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