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渝文审[2006]3)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6〕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规定,切实搞好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生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都必须依法通过市安监局行政审查,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明。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二、申请时间
在2006年6月15日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持规定的材料,向市安监局申请办理相应许可。
三、申请程序
(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填写《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第一类)》(见附件1)。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填写《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第二类、第三类)》(见附件2)。
(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将《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4)规定的全部材料报市安监局审查。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由市安监局颁发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四、人员培训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由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单位分管技术、生产、销售的负责人,一般技术、管理人员可以由企业根据《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见附件5),自行组织培训,其考核结果视为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和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将取得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报当地安监局存档备案。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可以由所在地派出所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
(四)对未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自《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3年内,停止受理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备案申请。
(五)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应加强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日常监管,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制毒渠道,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
1.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第一类)
附件2.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书(第二类、第三类)
附件3.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变更申请书
附件 4.重庆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 5.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