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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委、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科委、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科委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文审[2007]31)

  
此规范性文件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重庆市科委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民政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学技术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的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合法财产

(四)有必要的场所;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

(三)验资报告;

(四)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五)章程草案。

三、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举办者应当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开办资金为100万元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其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和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者申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举办者凭市和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决定书到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五、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六、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或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八、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九、负责登记审查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办法》等规定行使登记审查职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审查费用、管理费用;

(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十、市和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按照《条例》、《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开展年检工作。

十一、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在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民政部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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