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7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7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7〕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做好三峡库区2007年汛期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7〕9号)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市移民局组织编制了《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2007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防汛工作责任和应急措施,确保库区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
2007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
重庆市移民局编制
二○○七年六月
目 录
1总则………………………………………………………………6
1.1编制目的……………………………………………………6
1.2编制依据……………………………………………………6
1.3适用范围……………………………………………………6
1.4工作原则……………………………………………………7
2组织体系及职责…………………………………………………7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7
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7
2.3移民局职责…………………………………………………7
2.4有关部门职责………………………………………………9
2.5应急联动机制………………………………………………9
3预防和预警机制…………………………………………………11
3.1预警信息发布………………………………………………11
3.2预防准备……………………………………………………12
3.3预警支持系统………………………………………………13
3.4预警级别……………………………………………………13
3.5防汛报警……………………………………………………14
4应急响应…………………………………………………………14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15
4.2分级应急响应………………………………………………15
4.3信息报送与处理……………………………………………17
4.4指挥和协调…………………………………………………17
4.5抢险救灾和紧急处置………………………………………17
4.6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18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8
4.8灾害调查与评估……………………………………………18
4.9新闻报道……………………………………………………19
4.10应急结束……………………………………………………19
5应急保障…………………………………………………………19
5.1通讯与信息保障……………………………………………19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20
5.3技术储备与保障……………………………………………21
5.4宣传、培训…………………………………………………22
6善后工作…………………………………………………………22
6.1善后处置……………………………………………………22
6.2社会救助……………………………………………………22
6.3保险…………………………………………………………23
6.4灾情调查与评估……………………………………………23
7附则………………………………………………………………23
7.1名词术语……………………………………………………23
7.2预案管理……………………………………………………24
7.3奖励与责任追究……………………………………………24
8附录………………………………………………………………25
8.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25
8.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25
8.3重庆市防汛物资储备定额(附件5)……………………26
8.4 2007年汛期洪水回水及需转移的移民人数(附件6)…26
8.5区县(自治县)安置预案要求(附件7)………………2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三峡工程建设进展顺利,2003年顺利实现了蓄水、通航和首批机组发电,2006年5月20日右岸大坝全线浇筑至坝顶高程185米,2006年汛后顺利实现156米蓄水目标,2007年汛期防洪限制水位调整为144米。根据预测,2007年汛期长江有可能发生流域性大洪水,如出现超过20年一遇的洪水,水库高水位蓄洪将造成三峡库区临时淹没,需对尚未搬迁的四期移民进行临时搬迁安置,确保移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5号)、《长江流域防汛应急预案(试行)》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国务院三峡办《关于做好三峡库区2007年汛期安全渡汛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本,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三峡库区2007年汛期发生超过20年一遇标准洪水时,巫山、巫溪、奉节、云阳、万州、开县、忠县、石柱、丰都、涪陵、武隆、长寿、渝北、巴南等15个区县四期移民迁移线下尚未搬迁的移民安全度汛。
1.4工作原则
四期尚未搬迁移民的防汛工作实行条块结合、移民主管部门牵头、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组织做好2007年汛期移民安全度汛工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是2007年汛期长江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安全度汛应急管理和处置的领导机构,市政府救灾办负责库区移民安全度汛的统筹协调工作,市移民局是库区移民安全度汛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置尚未搬迁移民的防汛事宜。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负责管理和处置尚未搬迁移民的防汛事宜。
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确认预警信息级别并及时向防汛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布,针对洪水灾害等级统一组织指挥防汛救灾工作。
2.3移民局职责
2.3.1市移民局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订的本地区2007年汛期安全度汛应急预案;
(2)负责协调库区移民安全度汛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在预警信息发布后,督促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应水位线下移民转移疏散和临时安置;
(4)督促检查在建移民工程的安全度汛;
(5)及时派出工作组赴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协助转移安置受灾移民;
(6)负责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受灾情况的核查与损失评估,并及时汇总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三峡办。
2.3.2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职责
(1)负责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尚未搬迁移民安全度汛应急预案;
(2)根据回水情况设置不同频率下的回水标志;
(3)清查不同频率洪水回水线以下保证水位以上居住的移民人数,分户登记造册。在清查过程中,对具备移民搬迁条件的,应予提前组织搬迁。
(4)会同区县(自治县)防汛部门对移民迁移线以上、洪水回水位以下的居民人数进行调查摸底;
(5)洪水灾害发生后,迅速赶赴灾害现场组织先期应急抢险救灾;
(6)配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制订的转移方案和转移路线组织移民群众安全转移;
(7)洪水灾害发生后,会同区县(自治县)防汛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成灾害调查报告,并及时上报市移民局。
2.4有关部门职责
2.4.1市政府救灾办职责
统筹协调库区洪水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作好汛情预测预警工作,落实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措施;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建议;协调落实市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2市交委职责
优先安排运输防汛抗旱抢险物资,为应急抢险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保证防汛抗旱指挥、救灾车辆优先免费通行,做好公路和工程设施的防汛工作,保证主要道路畅通。
2.4.3市水利局职责
组织协调防汛救灾工作;组织防汛物资储备及调动专业抢险队伍,帮助灾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占、破坏防汛工程和设施行为的发生。
2.5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水,需要中央在渝单位和驻渝部队、武警部队支援时,由市政府救灾办联系协调。应急联动表见下页。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发布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气象、水文部门、三峡总公司的雨量观测站、水位观测点对降雨量、实时水位进行监测,及时对汛情进行分析和评估。
(2)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前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市移民局接到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应急准备。
3.1.2洪水灾害信息
(1)洪水灾害信息主要包括:洪水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损失情况。
(2)洪水灾害发生后,受灾害影响的群众或知情者应立即向乡镇政府或区县移民局报告;乡镇政府或区县移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助移民群众。
(3)有关乡镇政府、移民办应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局、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应收集灾害信息,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移民局报告。对重大以上的洪水灾害,应在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移民局,并做好灾情续报工作。
3.2预防准备
3.2.1思想准备
各级移民部门应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库区移民群众的防洪意识,做好防大汛、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2.2组织准备
各级移民部门应落实责任人、防汛队伍和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并报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各级移民部门应分别组织防汛抢险机动队和技术专家组;各级移民部门召开专门会议,检查落实防汛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3工程准备
对受三峡水库洪水影响的各类涉水工程设施,要制订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4预案准备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制订本地区2007年汛期安全度汛应急预案,拟订库区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3.2.5通信准备
各级移民部门要加强与电信部门联系,保证汛期通信畅通。
3.2.6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家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移民部门根据不同频率洪水需转移的移民人数,向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汛物资需求量。由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统筹配置。移民部门不进行防汛物资储备。
3.2.7防汛检查
市移民局组织工作组赴库区各区县(自治县)检查预案编制、防汛物资及防汛宣传情况;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防汛重点乡镇检查工作。对三峡库区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工程依法强制拆除。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监测系统
以市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络发布相关汛情信息和防汛救灾指令。
3.3.2各频率洪水水位
市移民局督促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设置不同频率的洪水标志,并编绘洪水水位图,对重点区域作出醒目标示,并下发至有防汛任务的乡镇。
3.3.3防御洪水方案
按照《2007年汛期长江三峡―葛洲坝防洪调度方案》确定的三峡水库不同频率洪水回水位,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3.4预警级别
3.4.1洪水等级
2007年汛期,三峡库区发生超过移民迁移线对应的20年一遇的洪水灾害,水库高水位蓄洪将造成三期移民线以上部分库区的临时淹没,20年一遇以下洪水基本无影响,因此本预案要防御的洪水标准为20年一遇及以上的大洪水和特大洪水。
3.4.2警戒水位和保证水位
警戒水位:三期移民迁移线以下1米设为警戒水位,当洪水超过警戒水位时,有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防洪应急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通知区县移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防汛队伍开展不间断巡查,严密布防,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保证水位:三期移民迁移线作为保证水位,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立即启动安全度汛应急预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作好抗洪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3.4.3预警级别
20年一遇洪水预警级别为重大(Ⅱ)级,洪水淹至警戒水位线时用橙色标识。
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预警级别为特别重大(Ⅰ)级,洪水淹至对应的回水水位线时用红色标识。
3.5防汛报警
汛情发生时,库区乡镇移民办可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移民局报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89079111,市移民局24小时值班电话67863233、67734892。
4应急响应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预警级别,移民部门启动相应的防汛应急预案。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进入应急状态,并作好抗洪队伍、物资和资金等方面的准备。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对应洪水等级及预警级别划分,应急响应分为两级。
4.1.2汛期各级移民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上报洪水灾害信息。
4.1.3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库区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市移民局负责组织实施。
4.1.4洪水发生后,由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移民部门报告情况。任何个人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移民部门及防汛机构报告。
4.1.5对跨区县(自治县)发生的汛情,区县移民部门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移民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县移民局通报情况。
4.2分级应急响应
4.2.1Ⅰ级应急响应
(1)当水情预报将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坝前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确认预警信息,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并通报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自治县)。
(2)市移民局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后,立即进入防汛应急状态,有关部门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直至汛情结束,全面跟踪掌握移民转移安置情况,指导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按应急预案迅速转移移民群众,及时落实转移安置中发生的各项经费,并派出工作组赴库区各区县(自治县)指导转移安置工作。
(3)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响应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立即通知相关乡镇移民办,启动Ⅰ级响应,各乡镇政府、移民办组织受洪水威胁移民,按度汛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路线,有序向安置场所转移。
4.2.2Ⅱ级响应行动
(1)当水情预报将发生20年一遇洪水,坝前水位继续上涨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确认预警信息,报市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并通报市移民局和相关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市移民局接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后,立即进入防汛应急状态,有关部门人员实行昼夜值班,指导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按预案转移安置移民群众,及时落实转移安置中发生的各项经费,视灾情发展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转移安置。
(3)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响应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立即通知乡镇移民办启动Ⅱ级响应,移民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分管负责人率有关人员到沿江查看灾情。有关乡镇政府、移民办立即组织受洪水威胁的移民群众,按度汛应急预案制定的转移路线,有序向安置场所转移。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通过市移民局信息管理系统,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实现互联互通,高效有序处理防洪应急信息。
4.4指挥和协调
移民安全度汛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和相关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承担具体协调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1发生重大洪水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市移民局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防汛救灾,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4.2发生特别重大洪水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级移民部门、成员单位和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参与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机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指挥长确定,原则上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区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成员由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完成现场的抢险救助、人员疏散、安全防护、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社会动员、灾害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4.5抢险救灾和紧急处置
4.5.1发生重大洪水时,由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应急预案,并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在辖区范围内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4.5.2发生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对灾情进行监控,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供当地政府及上级部门决策。
4.5.3处置洪水灾害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4.6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6.1各级移民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6.2对转移安置的群众,由乡镇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衣被、食品、药品以及临时居所,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抢险工作的义务。
4.7.2在紧急防汛期,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抢险救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防汛任务。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救灾。
4.8灾害调查与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洪水灾害后,区县移民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成因、灾情、应对措施等进行调查分析,对灾情和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形成报告送市移民局。市移民局对灾害进行全面的调查与评估,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三峡办。
4.9新闻报道
4.9.1库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汛情监测、统计、分析、预测、上报,并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9.2当特别重大(Ι级)洪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本辖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通过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4.10应急结束
4.10.1汛情结束后,由发布应急信息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4.10.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赔)偿。
4.10.3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减少灾害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要求,库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当地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有线通讯、无线通讯或其他通讯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雨情、水情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发出群众转移安置通知,按预案确定路线进行人员、财产转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洪抢险所需的物资器材,依托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储备,区县移民部门应事先向防汛抗旱指挥部了解储备数量及存放地点,制订快速运输方案。
5.2.2队伍保障
库区防汛救灾主要依靠当地的抗洪抢险专业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组建移民群众抢险队。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在重点防洪河段选拔20至30名有抢险经验的人员组成群众抢险队伍,负责承担移民群众转移及重要物资抢运。
5.2.3供电保障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抗洪抢险的供电需要,移民部门要加强与供电部门联系,确保应急抢险供电需要。
5.2.4交通运输保障
在库区各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交通部门负责优先保证转移安置群众、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移民部门加强与交通部门联系,切实做好交通保障。
5.2.5医疗卫生保障
在库区各区县(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医疗卫生部门做好灾区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移民部门加联系与配合,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保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7物资保障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要加强与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了解防汛物货储备情况,确保防汛救灾物资需要。
5.2.8防汛经费保障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防汛应急资金预算,在灾害发生时经请示市移民局同意后使用。防汛应急资金在移民项目资金中作预安排,事后由市移民局请示国务院三峡办安排专项资金归垫。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5.3.1防汛指挥系统
利用先进技术,保证市移民局与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进行防汛异地会商;利用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库区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3.2抗洪抢险专家支持系统
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市移民局统一协调,派出专家组,依靠各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指导防汛救灾工作。
5.4宣传、培训
5.4.1公众宣传教育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乡镇政府加强宣传,增强库区移民群众的防洪和减灾意识,宣传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移民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5.4.2培训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做好防汛应急和实施应急预案的业务培训。
6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洪水灾害发生后,对需要转移安置的移民群众,由区县(自治县)移民局协同有关乡镇落实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对转移安置四期未搬迁移民所征用、耗费物资和支出的劳务费用,由区县移民局在年度项目经费中先行垫支。卫生防疫部门及时对灾区进行消毒,防止疫病暴发。移民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并对受灾严重的移民及时给予救助。
灾后重建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移民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灾区群众搞好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发展生产。
6.2社会救助
洪水灾害发生后,对社会或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由民政部门统一调拨分配。
6.3保险
洪水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了保险的移民群众,当地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4灾情调查与评估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及时统计受灾情况和损失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完成灾情调查报告。
受灾情况和损失评估主要包括:受灾人数,淹没房屋和财产损失,农作物受灾损失,企事业单位受灾损失,水毁道路、桥梁、电力、通信、广播等设施损失,以及转移安置征用、耗费的物资和劳务费用等。库区各区县(自治县)移民部门应尽快将灾情及损失情况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移民局。市移民局对区县(自治县)移民局上报的受灾情况与损失进行评估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国务院三峡办。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汛期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汛期指每年的5月30日至9月20日。
7.1.2洪水
长江三峡工程库区洪水指暴雨引起的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7.1.3洪水预报
根据前期和现时出现的降雨、水位和气象等要素,对洪水的发生和变化做出预测。主要由市水文局、长江上游水文局、三峡总公司等提供权威的预测预报信息。
7.1.4暴雨预报
根据前期气象资料,对未来某一地区可能发生的暴雨天气进行预测。
7.1.5重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紧急防汛期
当三峡水库水情接近保证水位,库区各区县(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移民局编制并负责解释,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及时提供实时防汛信息和分析预报准确,并减少洪水灾害造成损失的;
(2)科学指挥协调,积极组织实施防汛减灾,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
(3)服从指挥、顾全大局、出色完成防汛救灾任务的。
7.3.2责任追究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汛情或虚报、瞒报、假报,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条件组织抗洪抢险而不作为,领导不力、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不服从防洪抢险统一指挥的;
(4)不认真编制、执行防汛应急预案或截留、挤占、挪用防汛资金的;
(5)对如实反映情况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附录
8.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本格式。
8.2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8.2.1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附件1)
8.2.2重庆市移民局及相关区县移民局度汛负责人通讯录(附件2)
8.2.3重庆市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讯录(附件3)
8.2.4重庆市抗洪抢险技术顾问人员通讯录(附件4)
8.3重庆市防汛物资储备定额(附件5)
8.4 2007年汛期洪水回水及需转移的移民人数(附件6)
8.5区县(自治县)安置预案要求(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