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6〕9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6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制订的《2006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2006年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6年八大“民心工程”内容之一。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饮用水源保护的范围和目标
饮用水源保护的范围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重点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通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确保主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7%,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4%,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55%。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的监测,对纳入全市重点的101个中心镇饮用水源水质进行例行监测,对供水人口在500人以上的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抽样监测。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
1.启动实施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优化方案,调整一批位置不合理、水质不达标的公共饮用水源地,关闭一批水源水质、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自备生活水厂和公共水厂。
2.开展全市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要求,完成全市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启动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将划定的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
3.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成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界碑的设置。
(三)加大保护区范围内污染源的综合整治力度
1.工业污染整治。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排污口的清理取缔工作。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地区,二级保护区内的工业废水经处理后进入污水管网,不能进入污水管网的必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饮用水源水质构成环境安全隐患的工业企业限期整改,并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2.生活污染整治。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区县(自治县、市)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市政生活污水应于2006年11月30日前接入污水管网并及时清理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
3.船舶污染整治。全面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船舶,二级保护区水上餐饮娱乐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积极推进保护区范围内码头的优化调整工作。
4.养殖污染整治。加强养殖污染的控制,全面取缔全市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网箱、网栏养鱼;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经营性畜禽养殖,二级保护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实现治理达标。
(四)加快推进饮用水源工程建设
开工建设西部供水项目琼江提水二期工程和永川松既供水一期工程,开工建设渝北区观音洞水库、璧山县三江水库、万盛区青山湖水库、云阳县梅峰水库等城市水源工程。完成41个乡镇的饮用水源供水保障工程项目,解决贫困地区50万农村人口饮水问题。在缺水和地表水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源水质的农村地区,继续实施深井取水工程;在地下水和地表水不能满足饮用水源水质的农村地区,引导村民搬迁。结合农村扶贫工作,解决部分农村人口饮水问题。
三、责任分解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船舶污染源和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确保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水质达到今年的目标要求。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1.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污染、船舶污染和生活污染的整治工作;定期检查通报饮用水源污染整治的落实情况。
2.市交委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整治水上餐饮娱乐船舶污染。
3.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4.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协调推进有关饮用水源工程项目建设,配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5.市市政委牵头负责主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优化方案及自备水厂的关闭取缔工作,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染整治工作,制订主城区生活用水取水点设置、调整规划,督促供水企业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
6.市卫生局负责对自来水厂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市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整治工作,对违反《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饮用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落实各部门的责任,确保此项“民心工程”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的各种行为,加大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组成督查组,对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饮用水源的水质和污染整治进展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以季报的形式送市环保局(季报内容及报表格式由市环保局另行制订)。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2006年12月5日前将今年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市环保局。2006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饮用水源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将饮用水源保护整治情况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