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渝办发〔2006〕8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5月1日起,对主城规划区2004年后批准的出让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比例由按国家核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调整为20%,增提的5%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二、从2006年起,市级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不含此次增加的5%)中,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的比例由70%调整为60%;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比例由30%调整为40%。
三、其他事项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370号)办理。
附件:主城规划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表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主城规划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表
单位:万元/亩
土地等别
纯收益标准
计提额度
对应区
四
6
1.2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
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六
4.34
0.87
渝北区
八
3.54
0.71
巴南区
九
3.13
0.63
北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