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6〕1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后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对儿童计划免疫进行了完善与发展,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领导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疫苗的流通和实施接种的管理、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等工作。《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对贯彻《条例》、实施免疫规划的领导和保障职责。市政府决定,将全市免疫规划工作纳入市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加强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的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
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投入政策,按照财权与事权划分的原则和分级负担的财政体制要求,共同做好免疫规划经费保障工作。
教育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适龄儿童接种的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要切实履行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全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办理儿童入学、入托手续时,查验接种证,对未办证的适龄儿童督促其到接种点补办接种证,并将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个人健康档案,纳入学籍管理。
政府法制部门和司法部门要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将《条例》的宣传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贯彻《条例》中出现的问题。
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制订并完善免疫规划公益宣传制度和工作计划,每年定期刊播一定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及时宣传报道各地的先进典型,增进群众对免疫规划工作的了解。
公安机关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人口统计数据。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人口出生有关情况,督促所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预防接种、免疫规划的宣传、科技咨询服务,督促具备接生和预防接种资格并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预防接种工作方面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交通部门将冷链车作为防疫专用车,纳入免征养路费车辆管理范围。
审计部门加强对预防接种经费的审计,保证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专款专用。
物价部门要尽快制定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接种耗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规范疫苗流通领域价格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做好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第一类疫苗包括纳入国家和我市免疫规划的疫苗,以及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
国家将卡介苗、百白破疫苗(及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5种疫苗纳入免疫规划,根据我市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市政府决定在国家免疫规划基础上增加流脑疫苗和乙脑疫苗,共7种疫苗纳入我市免疫规划。接种方案由市卫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组织制订并公布,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需要和国家有关规范,由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供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卫生和市财政部门备案。跨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或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决定并提供经费保障和组织实施,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费用,切实履行保障职能,保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
购置第一类疫苗(包括相应的注射器)经费、印制接种卡证经费、冷链运转经费和市级工作经费,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提出年度需求计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第一类疫苗(包括相应的注射器)原则上通过市级政府采购统一购置。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制订我市的冷链装备规划。原则上用3年(2006―2008年)时间,为承担第一类疫苗储存、分发、接种任务的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社区)和村四级机构完善冷链装备;此后每年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冷链更新专项经费,保证冷链系统的正常运转。市政府从2006年起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接种第一类疫苗所产生的异常反应补偿。市财政对经济困难区县(自治县、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证本地实施免疫规划和第一类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冷链运行等工作经费。第一类疫苗接种收费取消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根据接种数量、质量、接种材料消耗情况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卫生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特别要解决好基层承担接种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办法》(渝财社〔2000〕195号)的规定,对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方式保障公共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
三、加强疫苗流通管理,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流通和使用
第二类疫苗是指第一类疫苗以外、公民自行付费接种的疫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市卫生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保证广大群众在享受国家免疫规划服务的同时,能够科学、合理地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疫苗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批准生产经营疫苗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录。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对疾病控制系统长期持续投入所建成的较为完善的冷链系统的优势,形成规范的疫苗流通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疫苗流通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流通秩序。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他情况时,要及时互相通报,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单位要主动及时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在对儿童实施接种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市教育部门要会同市卫生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加强托幼机构及学校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及时将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情况报当地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学校发现未按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要高度重视边远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重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继续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公平的获得免疫服务的机会,达到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的目标,并争取2010年达到98%,同时努力提高及时接种率。
五、合理布局,加强监管,规范接种单位的预防接种服务行为
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部门对其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卫生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及时清理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明确其预防接种责任区域。
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管理。市卫生部门要根据《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定并完善我市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加大对接种单位的投入,使所有接种单位达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条件,城镇接种单位和农村乡镇级以上接种单位达到市卫生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加大对所有接种单位的督导检查力度,保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和安全性。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组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同时加强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的教育,不断提高预防接种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报告措施,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范围和鉴定、处理、补偿办法执行,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工作。
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的处理,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明确报告处理流程和各级职责。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区县(自治县、市)卫生部门要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市级卫生部门处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新闻报道应以异常反应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宣传的社会效果,多做正面宣传。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