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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10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了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合法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必须依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证,否则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二、经主城区中巴车退出客运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车辆,其所属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06年1月16日前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办理营运手续和机动车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立即停止营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汽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四、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将从2006年1月17日起组织联合执法,对无合法手续的车辆上路行驶、营运的行为,或利用合法营运手续的车辆在城区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行为严查重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的违法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对涉嫌利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客运车辆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车辆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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