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扫尾工作行政责任人的通知
渝办〔2005〕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扫尾工作行政责任人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遗留问题整改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按照国务院《研究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防治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59号)、国家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纪要、财政部6月2日召开的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管理会议的要求,以及市政府7月1日召开的二期地质灾害防治扫尾及竣工决算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46)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行政责任人的通知》(渝办发〔2001〕1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扫尾工作行政责任人予以明确。请各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我市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三峡库区二期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扫尾工作责任人员
名单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