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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5〕1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汛期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正值汛期,暴雨频发。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防汛抗涝、防灾抗灾的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切实加强煤矿防水患事故的工作。最近,市人大常委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我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开县万开煤矿在出现水患威胁的情况下,没有撤出井下工作人员。同时,其他一些地区也存在这种问题。这说明,我市部分煤矿企业对水患危害还认识不够,对汛期煤矿安全没有足够的警觉,个别矿井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随时面临水灾的威胁,务必引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及时防止暴雨天气对煤矿可能造成的巨大危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对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各级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当前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同时,把防范煤矿水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要认真研究部署汛期煤矿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特别要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落实其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务必做到煤矿防汛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开展煤矿防汛安全大检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煤矿防汛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煤矿企业对汛期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是否落实,防汛措施是否到位,预警机制是否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安全检查中,要突出雨季防洪、防排水、防雷电“三防”工作重点,认真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及时发现防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按照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资金和物资、定整改安全措施的“四定”要求,及时彻底治理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煤矿不因汛而淹井、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各煤矿必须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依法从事采掘活动,并按规定留足煤柱,禁止违法越层越界开采,禁止开采和破坏保安煤柱,特别是破坏防水煤柱。各地要认真组织煤矿水患调查,进一步摸清矿井周边小煤矿(包括已关闭矿井)及本矿井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规定,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三、强化煤矿安全度汛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安全意识。要加大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和普及煤矿防汛、度汛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煤矿企业和主管部门防汛、防灾的思想意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公众的抗灾、减灾和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常备不懈,万无一失,安全度汛。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防治水患的有关规定,落实防治水患的措施。掌握矿区、井下水患隐患的第一手资料,凡矿井水文地质和老空(小窑)不清,以及有发生透水可能的采掘面,要坚决禁止采掘;各煤矿企业要制定矿井防治水患和防汛紧急处置预案,补充和储备防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矿井排水设备及设施完好,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料“五落实”。

(三)加强暴雨天气预警和信息发布,严格汛期值班工作。市气象局建立煤矿安全汛期预报制度,负责利用气象公益服务电话(附后)和重庆安全气象网、报纸、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介定时发布气象信息,重点发布强降雨和汛情情况信息,提供预警等级。市、区县(自治县、市)广播、电视、报纸接到重大汛情通报后,要在显要位置予以播报、刊载,特别是广播、电视机构要及时滚动播出;通信部门要利用手机短信等先进通讯手段,积极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天气预警预报的发布工作,使气象信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千家万户。

市经委、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电话附后)以及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监管部门要设立汛期煤矿安全值班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并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煤矿安全气象预报网,及时掌握和发布雨情汛情预测预报;凡出现强降水暴雨灾害天气,市气象局应立即向市政府值班室、市经委、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区县(自治县、市)气象部门等通报情况;有关部门接到雨情汛情通报后,要立即将情况按照各自对口管理体系通知到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随时保持与市、区县(自治县、市)气象和有关部门的联系,一旦接到重大汛情通报,要立即启动防汛工作预案,确保将防汛指令在第一时间传达到每一个乡镇、每一个煤矿企业。各级政府要督促各煤矿企业保证汛情信息和调度指令的畅通,严禁在暴雨灾害天气安排工人下井作业,一旦有重大汛情发生,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各煤矿企业的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在汛期坚持专人昼夜值班制度,做到靠前指挥,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对迟报、漏报、瞒报煤矿水患预警及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汛期值班电话:

市政府值班电话:89016933、63851487(传真)

市气象局预报电话:89116111、66338548(小灵通)

市气象局公益服务电话:12121、96121

市经委值班电话:63899777、63898444(传真)

重庆煤监局值班电话:63737795、63737796(传真)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67511625(兼传真)







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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