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渝办发〔2005〕1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非法行医等手段,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扰乱市场秩序,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此,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商业欺诈流毒甚广,危害甚烈,侵害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困难群体的权益,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群众反映强烈,如任其发展,将成为社会公害,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打击、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医疗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形成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工作的重点是: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的广告;在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尤其是以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虚假违法广告;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医疗、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和宣传保证疗效、保证治愈的广告;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监察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等制度。新闻出版和文化、广电部门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整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对篡改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打击非法行医
工作的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科委、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进行查处,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科技行政部门要规范医学科研机构设立的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工作的重点是: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行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由市商委和市外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市商委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监等部门研究制定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和规范商业零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预防、查处商业零售企业超合同期限占压或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特许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防止不法分子骗取加盟费。市外经贸委要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外汇管理等部门,整治和打击对外贸易领域的商业欺诈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力度整治虚假出口,低报瞒报价格和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打击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劳务、工程和招商信息、签订虚假合同等骗取钱财的行为;打击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
三、探索建立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一)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综合监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等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摸清惯用手法、骗术类型和高发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堵塞法律和制度漏洞,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广告监测、备案、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等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源头把关,认真做好医疗网点的规划,规范审批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探索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增强医疗服务机构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企业促销、进货交易、商业特许经营、对外贸易等方面制定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
(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形成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和医疗机构信用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行风。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兴商”和“守合同重信用”,对有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通过重庆企业信用网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回音,有着落;要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骗术骗局,曝光典型案例,使商业欺诈难以为害;加强宣传教育,调动和发挥群众的参与意识,普及防骗常识,提高群众识假防骗的能力,使欺诈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一)强化责任
商业欺诈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而且破坏社会稳定,恶化投资环境,影响经济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的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
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委和市外经贸委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尽快印发我市《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和《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参与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本通知的要求,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务。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要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区县(自治县、市)和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动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工作,及时向政府反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实施步骤
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此次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从2005年5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为期一年。
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6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4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5月),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商委和市外经贸委要在2006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和全国整规办。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