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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渝办发〔2005〕1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加快实施科教兴县(区、市)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下,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区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我市教育持续、健康和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教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实施。市教委要根据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并牵头开展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督导评估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对象是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教育工作目标。确立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社会知晓面大、认同度高。年度教育工作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

(二)教育工作状态。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区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确立科教兴县(区、市)发展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促进区域内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建立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积极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政策和育人环境。明确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管理教育工作的职责,落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教育的职能。

(三)教育工作过程。科学制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依法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对教育拨款的“三个增长”,按照重庆市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和其他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各项教育筹资政策。按照市编办核定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额和规定学历要求配备教职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建设,对学校办学、招生、收费、安全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建立健全教师教育、教育科研、教育技术装备等教育服务机构,服务质量高,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四)教育工作成效。区域内各类公办学校建设和中小学设备设施配备达到本届政府预期规划目标;素质教育、中小学危房改造、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优质高中和重点职业学校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培养等重点教育工程实施成效显著;义务教育得到均衡发展,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适龄幼儿入园率、义务教育普及程度核心指标、普通高中万人口平均在校生数、职业高中万人口平均在校生数、青壮年非文盲率等达到规定要求;人民群众对政府教育工作满意度高。

(五)一票否决指标。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财政对教育拨款连续两年未达到“三个增长”;2.挤占、挪用、平调教育专项经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城市教育费附加或其他教育经费;3.国家规定的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4.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在校学生辍学率等核心指标降到“普九”验收标准以下;5.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所属学校乱收费行为和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群众反映强烈;6.D类危房未全部拆除,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造成师生伤亡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

督导评估的程序:

(一)区县自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自评报告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市级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汇总分析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过程督导,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市教委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评结果,视工作需要组织专兼职督学开展年度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综合评价。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1次综合性督导评估。

(三)结果反馈。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结果要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反馈,并抄报市委、市政府作为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建立督导评估报告定期公布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督导评估结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市政府根据综合性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区县(自治县、市)给予表彰奖励;对教育工作停滞不前、问题严重的区县(自治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以督导评估为契机,推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加快重庆教育改革与发展,早日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的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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