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分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5〕14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分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煤矿事故多发,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煤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截至6月14日,我市发生煤矿事故183起,死亡261人,同比分别增长28%、54.4%。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县小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两个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5〕52号)的各项要求,坚决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切实保障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分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以及渝府发〔2004〕105号、渝府发〔2005〕52号文件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工作会议、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煤矿安全设施建设、推进安全采煤方式、强化矿井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增强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特别是煤炭行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促进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生产,规范生产;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使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上半年有较大幅度下降,力争实现我市全年煤矿安全控制目标。
二、分片督导时间
6月20日至7月10日。
三、组织领导及督导分组
为保证督导活动统一、有序开展,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艾 扬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魏福生 重庆煤监局局长
成 员:刘祖礼 市经委副主任
陈中新 市安监局副局长
田 洪 重庆煤监局副局长
张凤舞 重庆煤炭集团副总经理
此次督导分为区县(自治县、市)乡镇煤矿和市属国有煤矿两个方面开展。
(一)区县(自治县、市)乡镇煤矿督导分组
由重庆煤监局、市经委牵头组成4个督查组,分赴渝中、渝南、渝东、黔江煤矿安全监察辖区开展督导。
第一组:负责组织渝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辖区(万州区、奉节县、开县、巫山县、巫溪县、梁平县、城口县、云阳县、忠县)开展督导。
组 长:魏福生 重庆煤监局局长
副组长:唐其武 渝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周毓连 重庆煤监局监察二处副处长
成 员:市经委2人、市安监局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渝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及监察人员10人。
第二组:负责组织渝中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辖区(渝北区、南岸区、长寿区、北碚区、双桥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荣昌县、大足县、铜梁县、璧山县、垫江县)开展督导。
组 长:刘祖礼 市经委副主任
副组长:李 敏 渝中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胡冬忠 市安监局安监一处副处长
成 员:市经委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渝中监察分局负责人及监察人员6人。
第三组:负责组织渝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辖区(涪陵区、万盛区、南川市、綦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开展督导。
组 长:田 洪 重庆煤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西平 渝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张继勇 市经委煤炭安全生产处副处长
成 员:市经委1人、市安监局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渝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及监察人员6人。
第四组:负责组织黔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站辖区(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彭水县、酉阳县)开展督导。
组 长:经国藩 重庆煤监局监察二处处长
副组长:姚友江 黔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站站长
成 员:市经委1人、市安监局1人、市国土房管局1人、黔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站监察人员2人。
(二)市属煤矿督导分组
由重庆煤炭集团牵头组织两个督查组,对市属国有煤矿开展安全督导工作。
第一组:负责对南桐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天府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新兴煤矿、中新桥煤矿开展督导。
组 长:张凤舞 重庆煤炭集团副总经理
成 员:市经委2人、重庆煤监局2人、重庆煤炭集团生产安全部2人。
第二组:负责对松藻煤电公司及所属煤矿、中梁山煤电气公司及所属煤矿、永荣矿业公司及所属煤矿开展督导。
组 长:何大忠 重庆煤炭集团生产安全部部长
成 员:市经委2人、重庆煤监局2人、重庆煤炭集团生产安全部2人。
督导工作具体方案由重庆煤炭集团制订后报重庆煤监局备案。专题活动结束后,要把活动情况向市经委报告,并报重庆煤监局备案。
四、督导方式
分片区召开两次会议、开展一次煤矿安全生产督查,即:分别召开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煤矿安全工作汇报会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会议,督导煤矿企业安全工作。
(一)按渝中、渝南、渝东、黔江4个煤矿安全监察辖区,分别召开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工作汇报会
一是听取重点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关于煤矿“一打两整顿”进展情况、市政府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两个若干规定”落实情况、区县(自治县、市)开展煤矿瓦斯督导情况、第一批“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实施情况、煤矿数字化远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情况、2004年煤矿安全评估D类矿井停产整顿工作落实情况等内容的汇报;二是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讲煤矿安全具体要求;三是发送有关资料。
(二)按渝中、渝南、渝东、黔江4个煤矿安全监察辖区,分10个片区召开区县(自治县、市)煤矿企业负责人专题会
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工作汇报会结束后,在渝中监察分局辖区分3个片区、渝南监察分局辖区分2个片区、渝东监察分局辖区分4个片区和黔江工作站辖区1个片区,召开与片区内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产煤乡镇(街道)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各煤矿企业负责人专题会。一是传达与重申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二是通报全市煤矿安全状况及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是进一步强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煤矿瓦斯治理、“一打两整顿”、“雨季三防”、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煤矿安全培训、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四是重庆煤监局、市经委、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有关负责人讲煤矿安全具体要求,并回答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提问。
(三)督查煤矿企业安全工作
召开片区煤矿企业负责人会议后,对区县(自治县、市)煤矿企业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雨季汛期防治水患特别是防雷电、防洪、防水排水工作的落实情况;三是煤矿“一打两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的“两个若干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四是煤矿企业安全费、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五是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此项督导涉及面广、时间相对集中,任务较为繁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准备,确保督导活动顺利开展。
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工作汇报会,由会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承办,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煤矿企业负责人会议,由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负责统筹协调和主持,由会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议通知和组织相关工作。
(二)各个督查组要认真收集和梳理煤矿安全工作好的做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7日20日前,将专题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经委,由市经委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厅。针对检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各煤矿企业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和“两个若干规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机构、人员、责任、资金、措施,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针对督查出的问题,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煤炭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地方监管职责,切实加大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督促、指导和帮助煤矿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颁发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核定生产能力;督促煤矿企业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和岗位,落实到生产现场,把各种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切实督促各级地方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办发明电〔2005〕6号、渝府发〔2004〕105号、渝府发〔2005〕52号等文件的各项要求。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监察意见、向煤矿企业下达监察执法文书,切实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负责人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制度,促进安全监管到位、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六)对在此次煤矿安全生产督导中发现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次督导活动由重庆煤监局总负责联络工作。具体联络方式如下:
重庆煤监局 黄凯杰 电话:89887096 13509474985
市经委 罗 云 电话:63825518 13983901151
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匡 建 电话:89016962
附件:全市分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导日程安排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