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经济发展的决定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经济的发展,高起点、全方位整合旅游资源和相关发展要素,大力度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推动旅游业上档升级,尽快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产业,特作如下决定:
一、旅游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一)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市新兴支柱产业。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消耗资源少、投入产出比高,劳动密集、安置就业空间大,市场需求量大面广,是发展潜力巨大的综合性产业。旅游正在加速成长为新的消费热点。加快旅游经济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第三产业比重,带动交通、商贸、餐饮、文化、娱乐、会展等关联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城镇化进程,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对外开放形象;有利于增加就业,推动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库区移民稳定安置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居民消费,提高生活质量;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增加绿色 GDP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直辖以来,我市旅游业取得了较快发展,旅游总收入年均递增 23% 。但在发展中还存在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建设不足,资源整合不够,精品不强,新品不精;政府公益性和导向性投入总量不高,相关资金整合兼顾不够,社会资金特别是有实力的大业主介入旅游业乏力;管理体制交叉,产权模糊,权责不清;机制创新明显滞后;策划营销相对薄弱;市场秩序亟待规范;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突出问题。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旅游经济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的新型旅游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转变观念,抢抓机遇,开拓创新,迎难而上,坚定不移地把我市旅游业培育和发展成为富民兴渝的新兴支柱产业。
(二)加快旅游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动作相结合,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兼顾,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相统一,硬件打造与内涵发掘相协调 ,优化发展环境与规范市场秩序相促进。大力实施“旅游精品”战略,以“十大旅游精口系列工程”为抓手,加快产品体系和基础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以“长江三峡、山城都市、大足石刻和温泉之都”为核心,强化“重庆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宣传和市场促销。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加快培育旅游市场经营主体。以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创新旅游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各方联动,协同推进,加快大开放,开拓大市场,发展大旅游,形成大产业,促进旅游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全面提升我市旅游经济的规模和市场竞争能力。
(三)明确旅游经济发展目标。从现在起到 2010 年,旅游经济增长要明显高于全市经济增长速度和全国旅游业发展的平均水平,保持年均增长两位数以上的发展速度。旅游产业特色更加人性化和个性化,旅游竞争优势更加突出,旅游产业带动作用更加明显。
到 2007 年,入境旅游者达到 80 万人次,国内旅游者达到 8000 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 400 亿元,吸纳就业 150 万人(直接就业 25 万人,带动社会就业 125 万人),比 2002 年翻一番,跻身“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之列,旅游业成为全市新兴支柱产业。
到 2010 年,入境旅游者突破 100 万人次,国内旅游者超过 1 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 600 亿元,吸纳就业 200 万人(直接就业 34 万人,带动社会就业 166 万人),把重庆建设成为中国旅游经济强市、国内外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
二、高起点整合丰富的旅游资源
(四)整体规范全市旅游经济发展。按照环境优化与人文关怀互动,生态理念、环保意识和造型艺术统一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一跨区县(自治县、市)旅游发展规划―区县(自治县、市)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规划四级规划体系。此外,要主动与毗邻省份共同制订跨区域的旅游合作规划和景区线路规划。按照国家六部委编制的《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完善三峡库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与之配套的《重庆市三峡库区旅游交通(公路水路)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温泉之都”休闲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规划要注意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编制分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规划必须服从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加强旅游规划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在发展方向上的统筹协调,以及在建设内容上的相互衔接。加强旅游规划的行业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划旅游规划编制和评审程序,加强旅游规划编制管理和成果审查,确保旅游规划质量。要建立有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的各类旅游规划会审机制,强化旅游规划的权威性,加强旅游规划实施的行业指导和部门监管,提高旅游规划的可操作性。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杜绝有规不依现象。
(五)全力打造旅游精品景区。以打造长江三峡、山城都市、大足石刻和温泉旅游为核心,加快实施《重庆市十大旅游精品系列工程规划纲要》。按照《重庆市贯彻实施 2004 ~ 2010 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着力打造中共南方局革命遗址、歌乐山革命烈士陵园以及刘伯承、聂荣臻、赵世炎、杨 ? 公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故居和纪念馆等六大红色旅游精品线,把以“红岩精神”为主线的红色旅游景区培育成为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开发“绿色旅游”资源,打造长江三峡高峡平湖游、神秘乌江世外桃源游、三山―林(四面山、古剑山、金佛山、万盛石林)自然生态游、西部金三角跨省周边游等精品景区(点)。打造“温泉之都”,繁荣温泉湖泊休闲度假游。充分利用历史文化遗迹,做靓大足石刻世界遗产游、钓鱼古城史迹文化游、抗战风云历史文化游、巴渝名镇古镇风情游。加强主城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利用自然人文荟萃、特色鲜明的资源优势,发扬内涵,培育看点,做精“魅力重庆”山城都市游。着力培养新三峡旅游精品,突出移民文化特色,提升长江三峡国际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旅游精品景区(点)开发建设,要坚持市场导向,注重消费定位,注重旅游产品的人性化和个性化,突出特色、完善配套、形成规模,增强思想艺术性、参与娱乐性和人文关怀。建立科学的“旅游精品”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围绕“十大精品系列工程”,重点建设 10 个年接待量 100 万人次以上、 20 个年接待量 50 万人次以上的国家级和市级旅游景区(点),以及一批年接待量 30 万人次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级旅游景区(点),进一步增强我市旅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六)发展丰富多彩的旅游形态和适应市场发展的业态。根据消费者不同需求,整合区县(自治县、市)和林业、水利、园林、建设、文化、民政、民族、宗教等系统管理的旅游资源,优化设计并推出长线、短线、环线相互补充的多种旅游产品。充分发挥农业、工业、商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特有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工业旅游、农业旅游、会展旅游、商务旅游、度假旅游、购物旅游、美食旅游、文化旅游、教育旅游、康体旅游、科考探险旅游等新型旅游,形成能满足市内、国内、海外旅游者灵活选择的观光旅游、休闲度假旅游、专项旅游相互支撑的产品供给体系和独具特色的业态。
(七)加强区域性旅游合作。以长江三峡、乌江画廊、“渝川黔”、“渝湘黔”、“渝鄂陕”旅游金三角为载体,加强重庆与川、鄂、黔、湘、陕等周边省的跨区域旅游合作。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六部委《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和渝鄂“ 1+3 ”旅游合作协议,渝川黔旅游合作协议,积极构建无障碍旅游合作区,共同发展跨周边省市的旅游线路。适应旅游资源、交通条件、区域关系和消费方式的变化,培育综合竞争优势,共同塑造和提升世界级长江三峡国际旅游品牌。协同开发“乌江画廊”和“渝川黔”自然生态、“渝湘黔”民族风情、“渝鄂陕”科考探秘等旅游新品,整合优势资源,联袂打造旅游精品,形成产品互补、客源互流的多赢发展格局。
(八)挖掘丰富的旅游文化内涵。大力促进文化与旅游的结合。利用文化专业队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民间艺人、社会中介机构等深入发掘巴渝文化精髓,努力提高旅游文化品位,在继承的基础上不创新,增加旅游产品的思想内涵和文化底蕴。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镇、街区)、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建设文化旅游基础。建设长江三峡文化廊。结合自然、人文资源,展示文化魅力,提升各景区(点)的旅游审美价值,寓教于游,寓教于乐。加强世界遗产、国家地质公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街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申报工作。
(九)完善旅游接待服务功能。建设集旅游信息咨询、出行服务、违规投诉、产品展示交易等功能为一体的重庆市游客接待中心,在主要的旅游中心城镇和景区建设游客接待站(点)。按照景区(点)规划,结合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功能安排与项目配置、旅游人口规模与建设标准,重点完善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道路、码头、停车场、给排水、环卫(旅游厕所、垃圾站点)、环保污染治理(垃圾、污水处理)、供电、通讯、消防、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接待中心、信息咨询、邮政服务、医疗救助、疾病监控、卫生检疫、旅游购物、住宿餐饮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接待功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在出入境口岸、车站、码头和市区及主要景区(点)设置规范的、中英文对照的各类标牌。
实施“金旅工程”,加快构建全市旅游电子信息网。建立全市三级配套、功能齐全的旅游行政办公网、旅游公众信息网、旅游电子商务网。建立与全国各省市、世界主要国家联网的旅游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实行网上旅游服务交易。
三、加强旅游市场化运作和整体形象策划营销
(十)创新旅游经济市场化动作方式。加快推进旅游景区(点)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剥离景区(点)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职能,推进景区经营企业化、景区动作市场化、景区管理属地化。着力培育、推广市场化动作典型。积极引进大企业、大集团参与景区建设和经营管理。企业参与景区开发,要严格开发实力、开发理念等准入条件,实行无绩效退出机制。对国家重点风景区和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景区(点),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建立巡察制度,对景区(点)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巡察、监管。深化国有旅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景区(点)、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运输公司等旅游企业,要结合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变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龙头”企业,培育大型旅游集团。发展同业合作联盟,推进利益共享的连锁经营和集约式服务。广泛吸纳中小企业参与分工协作,发展专、新、特、精的旅游服务。扶持和培育农民旅游服务组织。探索建立旅行社的批零体系。推进旅游饭店连锁经营、景区(点)集团化、旅游运输联合化以及导游服务公司化。
(十一)扩大旅游对外开放。抓住国家放开旅游开发经营的机遇,加大景区(点)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市外、境外优势企业,积极引入国际知名旅行社,通过兼并、参股、收购、参与管理、特许经营、租赁承包、 BOT 、 TOT 、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经营,设立独资、合资旅游企业。依法对旅游景区(点)经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和有偿出让。鼓励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各种经济成分、社会力量,兴办旅游经济实体,投资开发旅游项目。针对重点客源市场,建立海外市外营销机构,发展境外旅游代理商,上门促销,网络促销,利用对外交往活动促销,与境内外媒体合作促销,制作发放精美旅游宣传品,扩大市场覆盖面。
(十二)突出“壮美三峡,激情重庆”整体形象的宣传促销。以长江三峡、山城都市、大足石刻和温泉旅游为主,注重高层次、战略性策划,精心包装“激情山城日夜游”、“魅力重庆特色游”和“西部金三角跨区游”三大空间产品组合。加强同构旅游产品主题概念的区别设计,突出特色。围绕整体形象,建立和完善企业为主、部门协同、上下互动、口径一致、形式多样的宣传促销机制,共同塑造重庆旅游目的地整体形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宣传重庆旅游整体形象作为对内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传媒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旅游宣传力度,将整体形象宣传列为公益广告。特别要加强旅游对外宣传。利用申办组织国际性、全国性会议、会展及文体、经贸活动宣传造势,提高重庆旅游目的地在海内外的认知度。
积极拓展海外、国内和市内三大旅游市场。充分发挥节庆活动的宣传促销作用,不断丰富“中国 ・ 重庆三峡国际旅游节”及“世界大河歌会”等节庆活动内容,总结办节(会)经验,吸引更多的中外游客,提高市民参与度。积极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展销会。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旅游营销联盟,实施互为目的地的整体宣传营销。
(十三)依法规范旅游市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健全旅游行政执法机构。建立相关部门横向联动和市、区县(自治县、市)上下联动的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反映灵敏、及时高效的旅游投诉处理及协调处理机构。切实有效地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加强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监督,建立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严厉查处旅游开发、旅游经营、旅游服务等旅游市场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执行旅游准入条件,把好旅行社设立、导游(邻队)等旅游从业人员资格核准、旅游运输企业及司驾人员等级资质审核入口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自律作用。切实加强旅游环境保护,建立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综合整治景区(点)环境脏乱差及污染等问题。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设施安全、生态安全、食品安全、紧急救援等项工作。建立旅游安全预报、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重点做好旅游高峰期和重点旅游区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卫生防疫、健康保障和紧急救援工作。加强日常安全工作检查。严格大型节庆活动安全审查。重点督查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运载工具和安全关键部位。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旅游保险服务。
四、努力延长旅游产业链
(十四)活跃旅游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既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重要的基础条件。要围绕“十大旅游精品系列工程”,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加快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完备的旅游交通体系。通过设置旅游专线、建设专用码头、发展新型快速游船、开通旅游专列、增辟热点航线等方式,提高景区(点)的可进入性及旅游的便捷性。开发新型舒适运载工具,发展观赏型、游览型的旅游交通运输业。在主城区和各主要旅游景区(点)开辟设置旅游专用停车场,切实解决好游客参观、游览及购物时的停车问题。
(十五)促进旅店、餐饮业发展。合理布局宾馆、旅店。根据不同消费需求,形成高、中、低档次分明、结构合理、特色突出、安全卫生、服务优良的游客住宿接待体系。发展符合规范的景区(点)民居客栈。开发美食旅游,弘扬巴渝餐饮文化。开发菜肴新品、精品,规划建设有一定规模、环境优雅、各具特色的旅游餐饮中心区和美食街(城)。组织巴渝名特小吃展示、民俗茶艺、烹饪技艺表演、品评等活动,做靓重庆美食品牌。
(十六)发展旅游商品和旅游购物。策划开发具有地方标志性文化内涵的旅游特色商品。围绕开发旅游纪念品,扶持一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建立旅游商品研发、生产、营销基地。促进绿色食品、农副土特产、传统手工艺品、轻工产品及高科技产品等旅游商品的生产加工。结合城镇化的推进,建设一批各具特色、形成规模的旅游商品专业村镇。规划建设重庆旅游商品批发市场和若干个规范管理的旅游商品一条街。要下大功夫打造特色品牌,推出一大批具有重庆地方风味的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和其他旅游用品。加强各旅游景区(点)旅游商品的连销经营。城市要增强旅游购物功能,流通行业要以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服务游客,拓展商贸市场空间,拉动消费。努力打造主城区旅游购物消费基地。开展旅游商品设计大赛、旅游商品展销会和“旅游者最喜爱商品”评选等吸引游客的活动。
(十七)繁荣文化娱乐和会展产业。鼓励创办旅游文化娱乐公司、旅游文化演出公司。各级艺术表演院团要适应市场需求,适时推出具有巴渝文化特色、红岩革命文化特色和民族风情,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的戏剧、歌舞、杂技、曲艺节目,打造旅游演出精品或经典节目。大力推进参与式文化旅游项目。充分利用我市红岩革命纪念馆、歌乐山革命烈士陵园、中国三峡博物馆、湖广会馆群、抗战遗址群等重要设施,丰富旅游文化,带动文化产业发展。加强市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旅游文化娱乐设施和综合性演出场地建设,策划建设一批主题公园。大力发展旅游景区(点)及旅游饭店主题旅游娱乐活动。促进会展和旅游的有机结合,争办全国性、国际性会展,以会展促进旅游,以旅游带动会展,形成重庆会展商务旅游品牌。
五、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八)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旅游经济发展坚持“谁所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整体全局意识,摒弃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积习,形成主动配合、相互支持的整体合力。建立职能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推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共同强化旅游各环节、各方面的管理。市旅游局作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公共服务,切实履行产业规划、形象推介、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督促检查、联系指导等职能。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工作机构,履行旅游行政管理职能。在规模较大的景区(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代表政府的综合管理机构,统一行使管理职能。
(十九)落实促进旅游发展的各项政策。本届政府任期内,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在 3000 万元基础上,每年在上年的基础上增长 10% 。严格旅游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编制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加强整体宣传促销、重点景区(点)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等方面。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根据财力和发展方向,安排相应的旅游产业发展经费,加大对旅游业的导向性投入。建立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机制,市旅游结构调整资金的三分之一要用于宣传营销。建立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提供小额担保,为旅游创汇企业贷款贴息。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市级旅游结构调整资金及区县(自治县、市)旅游专项经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要与国家旅游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天然林保护、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乡村公路、扶贫开发、民族发展,以工代赈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尽可能与发展旅游业结合起来。整合社会资源,组建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扩大项目融资规模。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经批准可以发行股票、债券。
国有旅游资源和企业整体或部分转让、拍卖的收益,专项用于旅游业的发展。经银行评估认可,景区(点)项目特许权、营运权、收费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以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不含宾馆、饭店、商店等基本建设用地)。
非政府投入单项投资 1 亿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分期办证,土地出让金、开垦费、植被恢复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付款或缓缴。
对在三峡库区注册经营并吸收移民就业的旅游单位,一经国家批准,可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足用活国家关于三峡库区旅游项目全额贴息和投资补助政策。三峡库区旅游企业和项目可比照为库区工业企业和项目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旅游企业创汇比照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实行奖励。对以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旅游商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定额征税。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配备的旅游车辆营运,交通部门应予支持。旅游船舶在淡季可按规定办理报停,报停期间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规费实行优惠。宾馆饭店空气监测、环境监测按下限收费。税务部门在旅游企业营业中按 1 . 5% 收取旅游宣传促销费,由旅游局统一安排使用。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促销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 5% 范围内,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具有国际业务经营权的旅游企业海外促销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政策。对特定客源地旅游者实行落地签证。
鼓励将旅游纳入职工福利和奖励内容。实施公务员及其他劳动者带薪休假制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开展旅游消费信贷,刺激旅游消费。
(二十)加速旅游人力资源开放。加强旅游、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充分发挥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职业院校及旅游培训机构等教育基地的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大内部交流力度,培养一支适应旅游经济发展的旅游人才队伍。充分发挥旅游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作用,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为旅游业发展培养急需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型人才。用好国家关于西部地区吸引、鼓励人才创业的政策。积极引进旅游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优秀人才,改善人才结构。抓好旅游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转岗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尤其要重视提高导游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文化素质。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等级考试、资格认证和“星级导游”评选活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二十一)继续推进旅游法制化、标准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和完善旅游管理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健全旅游法制体系。完善旅游行业规范,推进服务管理标准化,分类制定旅行社、导游、景区(点)、度假村、工农业旅游、“农家乐”、旅游车船和旅游接待单位等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指导和督促旅游企业全面推行国际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旅游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旅游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将“重庆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更名为“重庆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全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定期议事协调制度、目标管理制度、责任交办制度、督办问责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把旅游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加快旅游经济发展的目标责任制,把完成旅游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市旅游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要把加快旅游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分解细化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和相关部门,实行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本《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全市上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紧制定贯彻本《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具体配套措施,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好本决定,推动我市旅游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