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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通知的通知

渝府发〔2005〕7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和“三农”问题,不断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新形势下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普查工作。目的是为了查清现阶段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存量与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编制“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重庆是一个拥有广大农村区域的特殊直辖市,要充分利用这次农业普查的有利时机,在完成好国务院部署的普查任务的同时,对全市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广大农民生产生活的质量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调查摸底。这对于深入贯彻市委二届七次全委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由传统的生产方式向现代化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这次农业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尽快部署,高质量地搞好这次农业普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普查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普查内容和普查方案,认真制定本地区农业普查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要在当地政府和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我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凡在普查期间,因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统计数据把关不严,出现普查数据严重失实的地区,要层层追究政府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这次农业普查涉及全市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通知》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这次农业普查是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要确保普查人员、经费、物资和宣传动员等方面工作到位。普查工作所需要的人员队伍,由市统计局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所涉及的经费、物资保障工作,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经费部分,市财政局要按照“一次预算、分年到位”的原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所涉及的宣传动员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精神,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农业普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和实施农业普查工作。这次农业普查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艰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经费,认真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要组织精干高效的普查队伍,抓好岗前学习和培训,适应普查工作需要。普查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巡回检查。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中宣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普查经费

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张  勇(国务院副秘书长)

李德水(统计局局长)

刘  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牛  盾(农业部副部长)

成  员:胡振民(中宣部副部长)

郑新立(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陈锡文(中财办副主任,中农办主任)

张保庆(教育部副部长)

刘燕华(科技部副部长)

白景富(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民政部副部长)

张苏军(司法部政治部主任)

廖晓军(财政部副部长)

王东进(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谙小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浩辉(水利部副部长)

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

王东峰(工商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广电总局副局长)

邱晓华(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育材(林业局副局长)

李炳坤(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

尉士武(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刘  坚(国务院扶贫办主任)

冯  亮(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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